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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云记账

 雨送黄昏xzj 2018-01-15

跨年的费用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估计许多会计人员都有此疑问。在实际工作中,我就分别听到过不同省市的税务给出了以下三种回复:(1)绝对不行;(2)每年汇算清缴前可报销上年度的发票;(3)每年 1 月底前可报销上年度 12 月份的发票。




到底哪个回复更靠谱,会计人员恐怕要与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才能确定。不过,上述三个回复也有一个共同点,均认为时间久远的跨年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人员有此疑问,也说明在会计人员的潜意识里认为费用是不能跨年的,这是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情况不容否定,费用发票跨年度报销是客观存在的。譬如,员工12月份出差,次年1月才返回,自然有部分费用发票会跨年。再如,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付发票。

 

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会计处理,二是涉税处理。

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注重实质重于形式。比如 2015年取得的发票列支2016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有变通处理方式,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2016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入账报销的。


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综上,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


财务部门如何应对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还是应尽量避免发票跨年入账。对财务部门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向全体员工宣贯发生费用后即时报销;


2.要求公司供应商、服务商及时开票;


3.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发票尚未取得,先做账;


4.汇算清缴时,真实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整;


5.以后年度获得发票的,及时向税务说明,申请抵缴或退税。

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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