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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锅该由个人背

 法厉无边 2018-01-16

近有朋友跟我聊一些案件责任的承担问题,我算是办过不少案的老警察了,我就来唠叨几句!


最近有朋友跟我聊一些案件中责任追究的问题,其中就有具体的事例,说白了,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的事,哪些锅应该由单位组织背,哪些锅该由个人背,或者说哪些锅不该由哪些人来背。


先说一说治安类刑事案件的相关知识。十几年前,我还在治安大队的时候,叫做95种治安类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是有具体明细分工的,根据管辖分工规定的不同分成禁毒、边防、消防、交管、网络安全、反恐、经侦、刑侦以及治安等部门。那个时候,就觉得什么五花八门各色各样的案件,都是往治安扔, 我较早接触治安的时候学习治安类刑事案件的侦办,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非法行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逃兵或者窝藏逃兵,办过一年的治安类刑事案件的话,几乎别的都会办了。


案件管辖的规定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的丰富完善的,95种治安类刑事案件一直都有,后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做了详细归类,到后来是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使治安部门管辖的102种刑事案件罪名中的3个罪名发生改变,9个罪名的相关刑法条文发生变化。此外,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有4个刑事案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也被划归治安部门管辖,因此,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增加成为106种。所以,现在的治安类刑事案件统称为106种治安类刑事案件。


我上面有点唠叨了,不过,仔细一看能看清楚的,因为内容虽然多,其实就是说一个事情,就是我们经常性的会遇到的一些五花八门的案件,我指的是刑事案件而不是还没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治安行政案件,就是这个统称106种治安类刑事案件,一般是怎么走的流程,下面我讲的就尽量通俗一点。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特别是许多的治安类刑事案件,其前身并不是公安来受理办案的,很简单,就像环保执法(环保局)、工商执法(现在叫市场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监)、医疗卫生执法(卫计委),特别是大家熟悉的城市行政执法(城管)等,首先是具体行为由专业部门进行执法认定,他们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发现问题了,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然后才是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如果他们不认为构成刑事责任,他们就直接可以行政处罚,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就像,我们的打四黑除四害,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和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就是这样的接收专业部门移交的案件办理,是公安治安类工作中的一个部分。你是专业的,你认为可能够罪,你才移交,一个移交的治安类刑事案件,首先是专业执法单位的认定,这个认定是移交给公安机关的基础,也就是说你不认为有罪你是不会移交给公安机关办理的。


是否决定受理立案,大家主要可以翻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这里将这106种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机关执法参考进行了新的梳理,你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关的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


大家应该明白,这类移交办理的案件,不是警察直接介入的了,在这里警察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限制人身自由,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出现可能的脱逃或者继续危害社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对相关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是公安的第一作用,其次,就是继续收集证据,收集能够如实的反映出嫌疑人涉及案件事项的相关证据,提供给检察机关进行认定使用,也就是说,是否构成犯罪,在公安这一层面都还不是,这个时候都是叫做犯罪嫌疑人的,这一点好像大家都知道!只有检察院才有批准逮捕的权力,也就是说罪与非罪,判还是不判,谁说了算?检察院。判多判少,看法院。


到底罪与非罪呢?不要简单的情绪化的判断,我们是法制国家,要依靠法律来办事情,当你遇到不满的事情的时候,我依然是建议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办理,你在过程中可以聘请律师来监督并提供法律帮助,对问题的不同看法,要找准点去探讨问题,专家有看法,就找专家,找其他单位是没有用的。不可能你认为别人没罪,警察就放人,放不放人也不是警察就能定的了的(别的八类刑事案件倒是可以警察说了算,专业移交的案件还真不是警察说了算。),走法律程序,该起诉起诉,该协调协调,该探讨探讨。


说完了以上的1234,说说自己的一些感想。因为涉及单位与个人,特别是职务职责的问题,我就跳开办案部门的站位,代入涉事个人的感受来说说,都是做的为人民服务的事情,譬如我在公安机关,你在别的部门,打个比方就说你是救死扶伤的医生一样,遇到类似的事情,我该怎么做?之前就有人出警开枪了打死人了被判了(这是之前的事),也有人出警开枪了没事了(这是后来的事),奇葩的是有人出警抓大保健人呛死了结果出警的被抓了, 有人上街闹事打砸抢搞颜色散步,维护秩序执法的警察被抓了,要被判。 一样的事情就是护士给人打针打死了人摊上事了(以前有现在还有),医生给人开刀下药治人治死了摊上事了(有的有事有的没事),有个妇产科医生上手术台救人没救下来产妇死了她就摊上官司了,要被判!这些事情都是履行职务的一个过程,我至今认为,这些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的出事,不能是个人承担,因为这不是个人行为,也就是说,我认为普遍性的这些行为不应该构成刑事责任。


当然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要是开刀没事做给人在腰子上划两刀,就像警察出警手痒痒掏枪比划突然在人家脑门前响了,都是有大责任的,让你做事,不是让你瞎比划,这责任得你自己担。你要是按规矩做事,认认真真循规蹈矩,最后出事了,我觉得这个锅不该是你背的,你有责任,但不够上刑事重罚的层面。说的简单一点,作案动机都没有,够什么罪啊。


今天的他她他她,明天谁是谁?哪些锅该由个人背,哪些锅,不能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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