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证书面材料中应有甲方现场代表、乙方、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盖章;审核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签证的印章应与投标书中印章相比对,以保证签证形式合法、内容详实合理,以防止签证上虚增材料数量、工程量、费用等。
二、审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客观、详细。是否准确列明变更原因、工作内容、签证时间;工程量是否有原始数据和计算式以及必要的附具体做法图等。
三、在审查材料单价签证时,应注意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对于所签证的材料单价是否包括材料采购保管费、运输费的应注明,避免结算时重复结算。对于需要办理签证的材料单价,最好几方进行市场询价按程序审批不确定。
四、审查签证单所附的原始资料,对签证中的数量一定要现场核实,现场核实工程量要求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同时到场,审核人员一般安排二人以上参加,认真测量并做好勘测记录,勘测记录由甲、乙方和审核人员签字认可,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并与结算书等一并归档备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审核人员在通知甲方和乙方双方到场的情况下,可进行破坏性检查,以核准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