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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或十二小时工作制度,是属于变向压榨职工一种吗?

 万宝全书 2018-01-16
会有很多人的玻璃心,碎了一地。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很多求职者会因为这一条,而对公司超时工作表示抗议。可是,以每周工作五天算,还多出四个小时的弹性时间,它的支配权和最终解释权归归公司所有。你以为这样就结束了?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只要协商同意,每天的工作时间就会被延长至12个小时,并且每周可以延长12天。这样除去每周弹性的四个小时(因为它算在延长的范畴内),一周的工作时间就达到76个小时。公司拥有76个小时的权利在手上,就像是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利。公司实行双休的,76个小时分配到每天,工作时长可以达到15.2个小时,所以8小时或十二小时的工作制度,慈悲的像是圣母玛利亚的光环;公司实行单休的,每天的工作时长可以达到12个小时。可是公司还给了你吃饭上厕所和唠嗑的时间,这么人性化的管理,还好意思说公司压榨你,明明就是你占了公司的便宜。还胡思乱想什么?赶紧干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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