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东之间侵占股权的行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danasu 2018-01-16



作者:邓自华

来源:刑事法譚


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吞并股权是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被侵害的股东往往选择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程序回复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协商解决所存在的妥协性、民事诉讼所存在的拖延性以及二者所共有的制裁效力的软弱性,使得一些被侵害股东为一劳永逸解决问题,而借助于刑事控告,在快速回复自己权益的同时,使对方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而股东之间非法侵占股权的行为,尤其是在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的情况下,职务侵占罪往往成为首选的罪名,实践中被害股东也多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

 

非法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其直接依据为2005624日发布的《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称: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意见》中的上述内容似乎为非法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提供了规范上的依据,但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后可以发现,类似案件在实践中作出有罪判决的并不多见,原因在于,《意见》中的规定过分扩张了职务侵占罪的入罪范围,以至于该《意见》不仅引来了刑法学界的广泛批评,同样遭到了司法实务的普遍抵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这也是职务侵占罪成立所必备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而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与“本单位财物”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职务侵占罪在刑法分则体系安排中属于财产犯罪,按照传统刑法观点,该罪侵犯的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股东的股权系归股东所有,单位对股东的股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非法侵占股东的股权,不属于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自然也就不属于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行为。即使按照晚近刑法观点,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按照该种观点,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不要求是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财物,而只要求本单位占有(实际控制)的财物即可,由此扩大了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范围。从立法用语上来看,《意见》似乎也采用了这个逻辑: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这里的管理便是占有、实际控制之意。但是,在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案件中,涉案股权不仅为股东所有,也为股东所实际控制、合法占有,股东对其实际所有股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能,而公司对股东股权并未占有或者实际控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见》似乎亦无用武之地。

 

事实上,股东之间非法侵占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行为人而言不见得是好事,对于被害股东而言,也不见得是坏事。因为职务侵占罪的设立本身就是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福利,立法者考虑到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职务便利,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侵吞、窃取、骗取公司财物的,相对于社会上的盗窃、诈骗而言,可责性降低,因此为其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法定刑。因此,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行为同时也满足侵占、盗窃诈骗或者其他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换言之,就行为模式而言,职务侵占罪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其与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具有极大的同质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不代表同时不构成其他犯罪。具体到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而言,虽然在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过程中存在犯罪对象的障碍,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变更股权登记并以客观行为宣誓了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比如领取涉案股权对应的分红款)等,则可能构成三角欺诈型的诈骗罪。相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职务侵占罪而言,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则是无期徒刑,至少从实体上而言,对于非法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人而言,面临的可能是更大的刑事责任风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