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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各税种的计税收入依据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18-01-16



全面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预征和清算环节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今天我们来讲讲房地产行业预征计税依据和房地产行业的计税收入依据。


一、房地产行业预征的计税依据

简易计税方法  

土增税: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第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预收款/(1 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所得税:预收款/(1 5%)*预计毛利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计税方法       

土增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第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预收款/(1 11%)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所得税:预收款/(1 11%)*预计毛利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房地产行业的计税收入依据

简易计税方法   

土增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第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所得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一般计税方法    

土增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第一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所得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细思量。应该说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目的在于节税。但不是任何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少纳税,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通盘考虑,不能一味选择,而且需要准确估算未来36个月内究竟有多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为财税〔2013〕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自:账语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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