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行业预征的计税依据 简易计税方法 土增税: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预收款/(1 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所得税:预收款/(1 5%)*预计毛利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计税方法 土增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预收款/(1 11%)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所得税:预收款/(1 11%)*预计毛利率 二、房地产行业的计税收入依据 简易计税方法 土增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第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所得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一般计税方法 土增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第一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所得税计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细思量。应该说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目的在于节税。但不是任何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少纳税,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通盘考虑,不能一味选择,而且需要准确估算未来36个月内究竟有多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为财税〔2013〕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自:账语税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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