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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江中鸟6933 2018-01-17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标准  证明用途标准

【内容摘要】

本文观点:认定夫妻债务的“推定标准”和“证明用途标准”之分。推定标准是指,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证明用途标准是指,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若机械适用该解释会难以保障配偶利益,故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证明用途标准进行认定

简要案情

被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陈某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左右,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依约支付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60000元(现金支付)。被告李某经与原告陈某结算后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于同日向原告支付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利息8000元(现金支付)。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再未偿还借款本息。经查,2015年1月,被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因故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双方于2015年8月3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

本案焦点

涉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具体认定

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难认定,但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在举证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定性分析:(1)有无夫妻共同举债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夫妻之间有无约定。
认定夫妻债务的“推定标准”和“证明用途标准”之分。推定标准是指,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证明用途标准是指,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若机械适用该解释会难以保障配偶利益,故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证明用途标准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另,在适用推定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还应当审查该笔债务是否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要件:借条是否真实、借条的内容、形成时间是否真实;家庭经济情况,债权人是否明知夫妻双方分居和独立生活;借款是否用于借款人个人挥霍;债权人出借款项的理由是否违反社会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出借大额款项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等。
法院认为:因涉案债务存在转结借条的情形,且借条形成时二被告的夫妻感情处于相对较稳定状态,原告出借款项时有理由相信二被告均知情且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李某一直从事经营性活动,不管其从事何种经营性活动,理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故涉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陈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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