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全文附后)。
按之前的司法解释精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而这次更改后,,以后只有以下三种债务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了: 1,借贷方的配偶事先书面签字或者事后承认债务。 2,借贷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债务。 3,借贷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但是出借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债务。
其实,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这已经是第三次对婚姻法进行相关解释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非法学专业的读者朋友们,当你们读一下这三部法条的名字,头疼不?
这次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实际上是无数坑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受害者”的血泪换来的,多少可怜的人,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突然得知自己的配偶居然在婚姻存续期间高额对外负债。没有享受到点滴债务带来的收益,却白白承担了还款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有多种价值多种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很多时候,这些价值和利益是冲突的,法律并不可能做到所有人都满意。 之前的司法价值观,优先考虑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之后的司法价值观,选择了保护婚姻中配偶中另一方的利益。 那么,那些对外有借款的债权人要注意了,为了保护你们的权利,你们现在应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找债务人的配偶签署事后承认该债务是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8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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