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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

 犁书 2018-01-17
管辖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2]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3]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4]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5]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七条

审理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1]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担保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七条

抗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1]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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