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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1-18


 2010-08-23 17:14

  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人及其所指向对象互为相对人,彼此依存,缺一不可。这种对合关系分为两类:双方行为人均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和只有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在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中,又可分为彼此同罪和彼此异罪的两种情形:

  (一)、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是双方行为人均构成犯罪,彼此依存,刑法对其行为都处罚的对合关系,又分为:

  1 、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

  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是指双方行为人(相对人)均构成同一犯罪,理论上一般也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属于对合犯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A、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 125 条)。

  B、串通投标罪(《刑法》第 223 条)。

  C、重婚罪(《刑法》第 258 条)。

  D、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 280 条第 1 款)。

  E、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 281 条)。

  F、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 350 条)。

  G、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 352 条)。

  2 、彼此异罪的对合关系

  彼此以罪的对合关系是指双方行为人虽然均构成犯罪,但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

  各自独立定罪量刑。彼此异罪的对合关系也属于对合犯的类型。主要有:

  A、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 163 164 条)。

  B、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 224 167 406 条)。

  C、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刑法》第 171 条)。

  D、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 206 条)。

  E、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 240 241 条)。

  F、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刑法》第 312 条,注意这里的赃物并非自己或其参与共犯的赃物)。

  G、受贿罪和行贿罪(《刑法》第 385 389 条)。

  H、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 387 391 条)。

  I、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脱逃罪(《刑法》第 400 316 条)。

  J、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犯罪(《刑法》第 411 151—153 条)。

  K、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 414 140—148 条)。

  L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 415 322 条)。

  (二)、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是指双方行为人中只有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这种对合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加害与被害关系,因为另一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刑法为缩小打击面而未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主要有: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 218 条)与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B、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刑法》第 283 条)与非法购买间谍器材的行为。

  C、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 325 条)与购买、受赠珍贵文物的行为。

  D、倒卖文物罪(《刑法》第 326 条)与购买文物行为。

  E、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 327 条)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的行为。

  F、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 363 条)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

  G 、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 2001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以刑法第 280 条第 2 款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与购买伪造高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 H 、贩卖毒品罪(《刑法》第 347 条)与购买毒品的行为(注意,如果贩卖毒品的目的不能证明是为了贩卖、且数目未达到刑法第 348 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的,则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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