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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真的会判刑!!!

 lgzlawyer 2018-05-16

刚买一套房子,

若干装修公司的电话接踵而至;

买了一次保险,

就会接到多家保险公司回馈老客户的邀请;

还有更令人深恶痛绝的

电信诈骗、绑架勒索

......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我们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会莫名其妙的被陌生人掌握,我们的信息究竟被谁出卖了?

5月1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梁溪区、锡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近两年来无锡地区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介绍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举措。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负责人李思红主持新闻发布会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孙炜对近年来无锡地区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

2016年至2018年4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审案件123件,审结96件。因互联网蓬勃发展、广大市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更为清晰的界定等原因,近年来我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从数量上看呈明显上升的趋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性有目共睹。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泛滥,由此滋生了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盗刷信用卡、非法讨债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

被告人年轻化趋势明显。从被告人的年龄来看,大多数为年轻人,其中部分被告人犯罪时年仅22、23岁,刚刚踏上工作岗位即触犯法律。

2

被告人高学历化现象较为普遍。从被告人的学历来看,与传统犯罪不同的是,此类犯罪的被告人大多为大专院校甚至大学本科毕业,有着较为良好的教育背景。

3

被告人多为销售类工作岗位员工,尤其是信息科技、管理咨询、传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占比较多。

4

部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直至案发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

在传统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基础上,法院也关注到:最近涌现出部分“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追求个人工作业绩,与他人交换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从而触犯刑法,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梁溪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王学军发布并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

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信息全部受到刑法保护!法院依法严惩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对于涉及信息数量大、范围广、非法获利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并严格限制非监禁刑的适用,始终保持对此类案件的高压态势。

尽管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就在身边

但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相关的量刑

不少人仍然缺少了解

今天就让法官来解释一下~

记者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有哪些类型?哪些会加重处罚?实施“人肉搜索”是否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官答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向特定人提供信息;另一种情况是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发布信息。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这种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的情况,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当认为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种行为方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在这里需要重点把握两点: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千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规定为入罪门槛。

在此基础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采取入罪标准的十倍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即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后果严重程度标准

记者问

有些公民个人信息能够通过网络、报纸、电视、新媒体等途径公开获得,此类信息能否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答

《解释》第一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认定时,主要需要关注以下两点:一是看信息本身的重要程度。二是看信息与当事人的关联程度

因此,即便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但仍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开信息并非权利人自愿公开,如个人信息被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有些信息并非权利人主动公开,如有关部门为救济、救助或者奖励而公示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些信息的扩散并非权利人的意愿,如权利人发现个人信息被收集后主动要求行为人删除。上述情形中,如果存在出售或者提供行为,并明显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仍然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惩治。

记者问

如何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什么建议?

法官答

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是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做到从严打击和重点打击相结合。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源头犯罪。一方面,严密法网,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涉案数量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从严打击。另一方面,要注重对源头犯罪的重点打击。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源头”,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特定部门和服务机构。法院会结合案件的特点,形成司法建议,以促进相关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防范与源头治理,斩断非法买卖信息的利益链条。

二是从部门合作的角度,增强协作,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解释》出台不久,法律适用中也会存在一些新问题。因此,法院在审案的过程中,可就类案中的疑难问题与公安、检察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思路,科学办案。在此基础上,要总结先进的办案经验,解决案件定性、办案程序、鉴定及管辖等问题,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

三是从宣传教育的角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百姓的信息安全意识。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群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因此,提高信息保护意识是杜绝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博等公众媒体和平台,加强对社会公众保护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对青少年等特定群体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公众号ID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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