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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丨权威解读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①

 xulianfeng凤凤 2018-01-18


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夫妻具有

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呢?

法信干货小哥今天结合相关案例

和权威观点为你讲述


本文共计 2103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2 分钟

法信码丨A2.I23844

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


法信·裁判规则

1.涉案借条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夫妻双方并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文祥诉郭兆秋、李萍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在借条上没有签字亦无借款合意、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4)盐民终字第0243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辑(总第3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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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又无夫妻双方共同合意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熊某与夏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案号:(2010)浙商外终字第7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田朗亮编著,《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3.夫妻双方没有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杨磊诉李义、王利、高飞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没有尽到充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明知夫妻一方有赌博恶习,并且了解其家庭收入较高并无高额举债的需要,没有要求债务人配偶在借条上签字,应该推定该借款不会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债务既非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0)志民初字第00012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  2012-10-15


法信·权威观点

《解释》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共债共签”原则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

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故应优先考虑。

事实上,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可以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现行婚姻法规定范围内,实现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保护的双赢,体现了二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公约数”。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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