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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则及溯及力

 随手一阅 2023-06-01 发布于浙江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来看,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原则,以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为例外,但是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以及债权人是否明知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举证责任均在夫妻一方或双方。

虽然该规则企图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但该规则却大大加重了夫妻中未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尤其对一方在外举债却不告知配偶同时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另一方而言极其不合理。

即使2016年最高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反复强调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但书”两种情形外,若未举债配偶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无须承担偿还责任,但该证明责任仍分配给了未举债的配偶一方,且在司法实践中该举证责任一般被加诸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导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不断受到社会各界诟病并被广泛要求废止该条款,2017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是十二届全国人大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的三分之二。

此后,考虑相关司法实践,最高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将《婚姻法》第41条[2]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处理夫妻债务的内外部法律规制规则融为一体,相关规则后被《民法典》吸收,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则:

(1)确立了以“共债共签”为原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保护未具名一方的合法权益;

(2)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则又区分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没有超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为原则,以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举债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

至此,若不存在“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或“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举债”的情形,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务人举证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借款事实发生在新法生效前,起诉未举债配偶一方的时间在新法生效后,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此时则面临应适用行为时法律还是诉讼时法律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该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若借款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8日《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生效之前,应适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生效后,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法律对比:

文章图片1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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