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法下夫债是否要妻还?最高院最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六问六答

 夏日windy 2018-01-19

昨天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绝对是个重磅炸弹。自2004年愚人节最高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无辜配偶婚内、甚至离婚后“被负债”的情形,以至于大家纷纷感叹,婚姻风险防不胜防,其风险完全不亚于商业风险,婚姻已成为人生当中最大一笔风险投资。


笔者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一直以来在案件代理、沙龙讲座、座谈会中呼吁婚内债务问题不应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债务应回归到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本质、超过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债共签等,昨天最高院发布新司法解释,很多人第一时间跟我联系,大家都非常高兴,24条终于被修改了!于此同时,也接到来自不同渠道的一些咨询。咨询者中有婚姻案件当事人,有民间借贷债权人,有保险公司,有年轻律师,也有几年前被负债的,不一而足。归纳起来有以下六大问题,我把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跟大家分享。


问题一

什么样的债务
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明确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

  2. 一方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3. 婚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4. 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借债,所借债务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举债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5. 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借债,所借债务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举债所得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

  6. 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借债,所借债务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举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虽未签字确认,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一方举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处债权人可援引表见代理);


除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以上情形外,笔者认为以下情形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借债,所借债务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也未共同生产经营,但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2. 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

  3. 夫妻因共同的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


问题二

夫妻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事后追认,是指必须要白纸黑字书面写下来吗?

答:除了白纸黑字书面签字确认外,只要能够证明借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一方借债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形式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都可以作为证据。但将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作为证据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证明短信、微信、邮件的发送者是你想追责的债务人;二是内容上必须有同意共同借债或者同意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当然从债权人的角度,我们还是建议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贷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问题三

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

因日常生活所需

答:提供两个参考意见。一个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19条规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二是司法解释发布后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的答复。他讲到,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问题四

怎么来认定举债所得用以“夫妻共同经营”,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借据上注明借款用途是夫妻共同经营是否就可以认定借款所得用以夫妻共同经营

我觉得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什么叫夫妻共同经营;二是如何认定举债所得用以夫妻共同经营。


关于第一个问题,个人认为新法规定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理解。该条曾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因此结合新旧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生产经营是指1.夫妻双方一致决定的生产经营;或2.一方决定,另一方同意的生产经营;或3.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此外,虽然一方单独决定并从事生产经营,另一方未参与决策和具体生产经营,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夫妻共同经营,但如果一方生产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笔者认为该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否则,司法实践中将会出现大量只享受生产经营收益,不承担生产经营责任的不公平现象。最后的结果是不离婚也能逃债!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举债所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应从款项实际用途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债权人得证明款项实际用到了夫妻共同经营中,光在借款协议、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是夫妻共同经营尚不足以证明。在债务人配偶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辅之以其他证据加以补强,比如款项转到企业账户中的银行凭证等。


问题五

新的司法解释下,
假离婚是否又可以逃债了

答:假离婚能否逃债,要看具体情形。可以说,现实生活中大家以为能逃债的假离婚,无论在新法环境下还是在旧法环境下,都是逃不了债的。为什么呢?现实生活中大家都是在婚内债务产生后才想到要利用离婚的方式逃债。但事实上,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间节点是债务产生时,而非纠纷产生追债之时。债务产生时是夫妻共同债务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也逃不了偿债的责任。对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从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甚至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条款,只是在夫妻之间有效,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只要是婚内共同债务,无论你离婚协议怎么约,离婚判决书怎么判,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可知,真离婚都不能逃债,更何况假离婚!反之,如果债务产生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离婚也是一方个人债务,不用共同承担,根本不必要以假离婚来避债。



那什么情况下假离婚能够逃债呢?只有一种情况,债务还没产生之时,先离婚,再借债!笔者从业中,遇到不止一起这样的案件,债权人都知道他们是夫妻,很久前就结婚了,有孩子,住在一起,等到欠债不还准备起诉去民政局一查,早在借债前离婚了!如此心机,债权人除了吐血,别无他法!


所以笔者想说,大家不要再纠结假离婚能不能逃债的问题,遵循新司法解释“共债共签”的规则。大额借贷,你想让举债人配偶共同承担,就不要有侥幸心理,直接让夫妻双方签字,不签字就不借。配偶不肯签字你也借,那就做好风险自担的心理准备。


问题六
以前已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新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子怎么办?

答:对于这个问题,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言下之意,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法院将依法予以纠正。但十三年了,错误案件实在太多,纠错谈何容易!因此之前案件会如何处理,笔者只能说拭目以待。当然个案上,要尽最大努力积极争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