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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如何处理?

 吾道有涯 2018-01-19

首先从税法上来说,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应该也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

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方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可以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对于开出单位来讲,小规模纳税人不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上是你这家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开出单位有可能做为不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罚款(他开具了专用发票给了不是一般纳税人的单位)

三、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讲,因是按简易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允许抵扣,所以这张专票与普通增值税发票是一样的效果,只能全部做为成本费用,不能抵扣增值税额。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明确告知开票单位自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接受普通发票。作为开票方,开票之前要仔细核对对方信息,不能违反税法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同时,我们也要搞清楚发票滞留这个问题。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滞留票产生的原因,发票丢失未认证或者是部分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等。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功能,也就没有“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一说,因此,“滞留票”一说,特指一般纳税人的行为结果,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形成滞留票。

  通常情况下滞留票信息极易取得,税务机关通过抄报税数据与认证数据比对即可发现。若发现利用滞留票两头不入账进行偷税的情形,除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税款、滞纳金,查补罚款以外,还有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建议按以下情况区分处理:情况1筹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满足文件规定,在取得专用发票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2确认收到的发票是否属于税法上可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如免税、零售烟酒等),如属于可开具范围,可进行正常账务处理。

总结:目前税法没明文规定不能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建议开具使用原则需如实开具,但为免形成系统滞留票而造成增加税企双方的工作成本,建议收票方如确认不需使用专票的情况下与开票方协商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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