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本来大家就在操心年终考核的事,媒体前几天又报道乐视裁员的事,让“末位淘汰”开始刷屏;恰好这个时候最高院发布一份会议纪要也谈到末位淘汰,又是一番热闹宣传和讨论,说最高院发话了,末位淘汰是违法的。 其实末位淘汰又不是今年才有,在国内企业出现也至少20多年了,时不时就会被谈起;所谓末位淘汰的合法性问题当然也不是什么“前沿”疑难问题,最高院的这份会议纪要之前,全国各地早已审判了大量相关案件,也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观点。 但是媒体那些不严谨的报道挺闹心的,其实事情并非那么简单粗暴。今天就聊聊这个吧。 ▽ 你说的末位淘汰是什么意思 显然,“末位淘汰”不是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大家提到它的时候,其内涵外延并不清楚和准确。比如末位是什么意思?是如何考评的?比如淘汰就等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在说末位淘汰违法时,究竟指的是啥? 据查,所谓末位淘汰被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法则或者制度,始于著名的“全球第一CEO”Jack Welch,他在自传中介绍过他在GE推行的区别人才的制度,即活力曲线。 有关论述,摘录如下:
其实说了这么多,还是很含糊,至少没解决“末位淘汰”在法律意义上究竟所指为何这个问题。我换个小标题说。 法律上,末位淘汰是什么意思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天生就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所以员工管理首先应该是企业自己的事儿。因为怕企业无底限欺压员工,无端侵害劳动者权益,所以国家法律予以干涉,于是就有了劳动法。 对企业而言,为了区别人才,激励优秀员工,搞个活力曲线,找出绩效最差的C类员工,这就是末位的意思了,到此为止,法律都没有干涉。但是接下来,企业要如何处理C类员工,法律就要关心了。 一般人是给末位淘汰和辞退划等号的,辞退在法律上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可能会有些企业别有用心或者挂羊头卖狗肉,企图用所谓“末位淘汰”这个著名的法则掩盖决策失误等等其他问题,除非如此,只要是认真设计的制度,讲求科学性和有效性的话,所谓淘汰也应该指的是一种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流动机制,比如调岗、调薪、降职等等。这些在法律上叫做“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招聘员工,然后培养,仅仅因为排末位就直接辞退,无论如何都不科学也不划算,很可能是管理上的懒惰表现,更不用说,上面说的不同措施还将引起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搞清楚末位淘汰的含义,也意味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正确的行动选择。 末位淘汰也可以不违法 变更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不同的。 对员工而言,变更劳动合同的影响一般远不如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严重,所以,法律上对企业调岗等“变更”行为的干涉就宽松些,换个角度就是说,尊重企业在这个方面的自主管理权利,当然,变更也得合法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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