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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注销了公司,就没有责任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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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的责任——公司清算未尽告知义务的,清算组的责任重大


一、法条展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笔者通过案例库检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66民事判决,XX与曾XX、曾XX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法院最终裁判认为,XX与被告曾XX、冯XX作为凯仕德公司清算组成员,未依法通知原告有关公司清算事宜,亦未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清算义务,并致使公司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造成债权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关于XX诉姚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沪01民终12356,法院最终裁判认为,本案中,XX公司清算组在进行清算时,应当知道XX公司与姚XX尚有买卖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姚XX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但XX公司清算组并未依法向债权人进行通知,直接注销XX公司,属于XX公司清算组未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清算通知等义务。XX公司清算组仅以在报纸上公告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程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且主观上具有恶意。姚XX作为债权人向XX公司清算组成员丁XX、周XX、周XX主张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三、案件启示

在债权处置和债权转让过程中,经常可能遇到执行不能。如果分析整个案件的走势显得十分重要。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给出了答案,如何善用这个司法解释,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显得格外重要。

在证据搜集和证据整理中,如何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有针对性地收集好证据,例如清算组的责任义务去到哪里,界限是什么,这需要资产处置律师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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