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陈某向王某转账支付3万元。王某出具收条一张表明收到陈某人民币30000 元,用于办理租房相关事宜。后王某为陈某制作了暂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簿,盖有重庆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暂住租赁户口专用章,以及重庆市江北区石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就业和收入证明。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陈某不在主城区居住、工作。上述材料为陈某希望能在主城区申请公租房而委托王某制作。但在王某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书后,陈某反悔,起诉要求王某返还3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从事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编造虚假材料。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申请重庆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不符合申请重庆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仍然委托王某为其办理申请材料,而王某明知陈某未在重庆市主城区工作,仍然接受其委托为其编造申请材料,双方订立合同目的在于伪造申请公租房材料,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王某从陈某处收取的3万元应与返还。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重庆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明知自己不符合申请重庆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仍然委托王某为其办理申请材料。王某明知陈某不符合申请重庆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仍然接受其委托为其编造申请材料,双方订立合同目的在于通过伪造申请公租房相关材料,最终让陈某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益。双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妨害国家公共租赁房政策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无效。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王某在本案中获得的30000元应予以追缴,收归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不法原因给付的,给付方不享有返还请求权。通常情况下,在合同无效时,一方当事人基于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是,在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将受到相应的民事制裁,将当事人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将该财产返还集团、第三人。 责任编辑:宣传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