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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衣架、扫把、锹柄……他把妻子打死了

 thw8080 2018-01-22
唐金法 吴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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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年1月11日

    地点: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伤害

    案情:自己好吃懒做,却嫌弃妻子不会操持家务,结婚5年多夫妻俩经常发生矛盾,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4月,丈夫房某又因家庭琐事用晒衣架、笤帚、锹柄、扫把等工具对妻子多次殴打,致其体表面积约30%严重挫伤并脾脏破裂而死亡,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房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被告人房某与受害人罗某(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浙江省象山县人)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其中男婴夭折。自2016年初,房某以罗某智力出现问题、懒惰等为由,多次殴打罗某。2017年2月,经罗某父亲同意,房某和罗某商定:由房某带两个孩子在安徽老家生活,罗某留在浙江务工,罗某每月给付房某生活费1500元。

    2017年3月底,房某打电话给罗某称小女儿生病,要罗某回家。4月3日,罗某乘车回到涓桥镇七一村的家中。罗某回家后,房某又以其懒惰、不会操持家务为由,数次对其殴打。殴打过程中,房某使用了铁质衣架、笤帚、扫把柄、锹柄等工具。4月15日晚,房某见罗某伤情严重,便用工地用手推翻斗车将罗某推至涓桥镇习林诊所就医。程习林医生为罗某输液后,房某用车将罗某推回家中。4月16日凌晨,罗某在家中死亡。

    经鉴定,罗某背部、四肢及双手、双足软组织广泛严重挫伤,挫伤面积累计约占体表面积30%,系致命性损伤;罗某脾脏破裂,系致命性损伤。死因鉴定意见为:罗某全身多处大面积软组织严重挫伤合并脾脏破裂、出血,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妻子罗某,导致其体表面积约30%严重挫伤并脾脏破裂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房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房某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一开始,房某提出,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罗某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故意伤害罗某并致其死亡,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并不认同房某上诉理由,并列举了罗某的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等证人证言,证明房某与罗某夫妻关系不好,房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罗某,这一点附近人都知道。房某每次打罗某都是在家里关着门或是晚上打,打的时候不许罗某喊叫。每次打罗某时邻居都不敢去劝架,如果劝架罗某就会被打得更厉害。罗某死前一段时间,房某又打了好几次,罗某被打得都不能下床,身上没一块好地方。

    证人程习林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房某在15日22时许用翻斗车将罗某推至其诊所,要求其为罗某打葡萄糖。程习林发现罗某身上到处都是伤痕,房某说都是他打的。其为罗某打了三瓶葡萄糖并开了云南白药喷雾剂,之后房某将罗某用车推回去了。

    证人丁毅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在2017年4月16日2时17分接到120出车通知,2时30分许到达房某家。经过对罗某检查,发现无生命体征,随即实施抢救,抢救无效,罗某临床死亡。其发现死者面部瘀血肿胀,就问房某怎么回事,房某称是他把罗某打死的。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房某一直在否认、狡辩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因对被害人的伤害而感到后悔,这是非常恶劣的,被告人房某的认罪态度请法庭注意。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事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往诊所救治,一审对该行为未予以评价属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定罪错误,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庭审中,对上诉所提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的意见,法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房某长期对其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尤其是案发前多次持铁质衣架、笤帚、锹柄、扫把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全身多处大面积软组织严重挫伤合并脾脏破裂、出血,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其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此节上诉及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将被害人送往诊所救治的事实已予以客观认定,对辩护所提一审法院对该情节未予评价属事实认定错误的辩护意见法庭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家暴不仅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更给少年儿童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是家事纠纷的顽疾,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然而,家庭暴力不是单靠一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就能得到根治的。正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因此,想要让反家暴真正从法律照进现实,目前我们首先需要达成一种社会共识:“家暴”不是个人私事,而是“公害”,全社会对“家暴”行为都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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