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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 诉执实务问与答之执行异议(一)

 昵称46712677 2018-01-22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从今年开始,本专栏的文章每月的文章将集中在固定的主题,新年的第一个月,主题集中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复议),闲话不多说,切入正题。


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自2007年设立以来,刚开始的几年也许刚问世抑或制度的不完善,这项制度显得有点不温不火。但近几年,无论是执行异议抑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数量都出现了极大幅度的的增长并且仍在增长(如图,以“执行异议”为关键词在无讼的搜索结果)

 


今天分享四个问题的解答,一家之言,水平有限,欢迎大家交流指正。


一、问:执行异议案件是否都需要听证?


答: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比较明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也即对于此类案件,书面审查是原则,听证是例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认定权在执行局负责执行审查的部门而不受制于其他因素。


但是笔者发现,仍然有很多当事人在申请复议的理由中指出执行异议处理法院没有听证,他们认为他们的案件属于复杂、争议大的案件。例如在(2016)最高法执监91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程序违法的理由是“本案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说明本案是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未组织听证,当事人多次要求听证被拒绝”,


但该理由仍旧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即是案件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与是否进行听证审查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不能仅因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认为应当进行听证。


二、问:执行异议的听证,如提出执行异议一方未能按时到庭,能否按照撤回异议处理?


答:至少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数日前,同事资讯我一问题:大意是一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听证时,该案外人一方未到听证现场,法院按照撤回异议申请处理。后该案外人以同样理由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不予受理。同事询问我有无良策,在与数名前执行员讨论后,大家都将突破点指向了“按照撤回异议申请处理”这一点上。


实际上,实务中很多法院对于这种在执行听证中未到听证会的现场的情况都按照了撤回处理,比如(2016)粤03执复31号裁定,这起案件中,法院指出: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院的复议听证,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其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对公司缺席本次复议听证,本院按自动撤回复议处理。


问题在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缺席听证会的后果是否等同于诉讼中原告缺席庭审的后果?细比之下,这二者的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执行异议听证会不同于审判开庭,不是必经程序,不能按照撤回处理的。虽然《异议复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这里的不利后果是否就是指按撤回处理?实践中虽然上述两家法院都这么做,但是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做法,由于听证不同审判。简单说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当给出明确说法,按照撤回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三、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如何选择救济路径?


答:执行异议分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民诉法第225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民诉法第227条)。要严格区分二者适用范围,行为异议是一种程序性救济,主要针对执行措施等程序性问题,案外人异议是一种实体性救济,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对两种救济途径要严格却分,避免混淆(最高院某前副院长语),实践中,由于二者在名称、表像存在一定相似性,有时候让人“傻傻分不清楚”,其实不仅仅是当事人,法院在这两种救济途径的选择、判断上出现失误的情况也不少见。


在(2013)执复字第11号裁定书中,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处理法院居然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赋予案外人、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而根据当时已经修改的民诉法,对于不支持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裁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应当是告知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而在(2017)鄂执复119号裁定书中,处理执行异议的法院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做出了处理(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上级法院认为该情况属于程序性错误,撤销原裁定后要求下级法院重新进行审查。


四、问: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位?


答: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于不服裁定的情况,给出了两条途径:一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判决存在错误的的);二是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其实上述路径换一种表述方式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无异议,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生效裁判,认为生效裁判本身存在错误。


有人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在于确权,该种说法的问题在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涉案的财产是处于查封状态的,而根据《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也即涉案财产被查封后,案外人是无法通过另诉确权之诉来解决权属问题的。


所以案外人异议之诉最直接的功能在于阻止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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