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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收项目不单独确认?

 旺旺仙贝zlpb8v 2018-01-23
      对此,大家议论纷纷。本来这么多年约定俗成的做法都已经被大家接受了,实务中也是这样处理的,为什么突然变了?我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计入应收项目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对报表上的资产价值总额没有影响,而且都是流动资产,对财务分析指标计算也没有影响。对损益总额也没有影响,原来做法先借应收项目再贷应收项目,不影响损益,新教材做法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使成本加大,将来出售时倒计挤出来的投资收益减少,而持有期间收到的这部分股利或者利息款计入投资收益(不再冲减应收项目),会使投资收益增加,最终对损益的影响和原来一样。第二,新教材之所以这样处理,龙哥的观点是便于增值额和增值税的计算,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和财会〖2016〗22号文件,转让金融商品应当交纳增值税(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金融商品),属于差额征税的情形,用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里的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这样的话,把原来的应收项目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将来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计算增值税时就方便了,用售价减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明细账余额就是差额征税的含税销售额,然后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相信大家都会),再乘以税率(通常为6%)就计算出来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金额了。如果按照以前做法,由于应收项目没有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在计算差额征税销售额的时候,还得减去应收项目的金额,而此时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账户的余额可能不是原来的数字了(可能收回也可能有其他发生额),这样的话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麻烦,因此本人认为新版初级教材的做法可能是为了方便增值税的计算。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权威的解释还得期待将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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