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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私单“的投行人-亿元财顾费监狱风云

 望云1120 2018-01-24


✎ 引言 


   2017年某日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的作出,也开启了他作为投行人“跑私单“的监狱风云......


事件详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在担任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国联)总经理期间,利用本公司与苏宁集团接洽并提供融资服务的便利,得知苏宁集团有10亿元融资需求,遂安排工作人员周某以苏宁集团需融资5亿元项目立项上报北京总部。在北京总部作出暂缓决议后,吴某个人决定私下运作该融资项目。吴某联系了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并由该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大连银行作为出资行,安徽国元信托(以下简称安徽国元)作为信托通道。

2012年7月19日,苏宁集团与安徽国元达成借款10亿元的借款合同;相关各方也分别达成资金信托合同。吴某通过其朋友黄飞控制的如皋港务集团下属中港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宁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2012年7月和9月,苏宁集团依照约定分别将5000万元和3500万元财务顾问费汇至江苏中港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有580万元通过江苏金海岸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直接汇至吴某账户,剩余款项中的7220万间接通过吴红军账户交付给吴某,吴某非法获取顾问费7800万元



 2012年6月份,吴某经原省农行同事王春林引荐,结识了南京丰盛集团老总季某。经过吴某和季某的商谈,初步认为可以用丰盛集团的六合文化城项目融资。吴某遂安排农银国联的李某和丰盛集集团对接,并完成项目的尽职报告。

2012年9月经北京总部风险合规部审核,认为该项目有风险,未立即批准该项目实施。在与丰盛集团的接触中,吴某得知丰盛集团需要在年底前融资30亿元,遂决定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来恩公司来完成丰盛集团的30亿元融资项目。 吴某接手该笔业务后主要联系了宏源汇智公司落实项目的资金方和过手方,以安徽国元为信托通道和放款单位,确定了融资各方的利率。为确保自己的收益,吴某将自己的收益通过两个部分拆分实现,一部分由来恩公司和丰盛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一部分由来恩公司和安徽国元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在吴某的斡旋下,丰盛集团所需的30亿元融资项目分别在2012年11月,由丰盛科技与安徽国元签订了8亿元借款合同;2012年12月丰盛科技和安徽国元签订了12亿元的借款合同;2013年1月丰盛投资集团和安徽国元签订了10亿元的借款合同。在这三笔借款合同的同时,丰盛集团下属的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来恩公司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在相关一揽子借款协议中,来恩公司又与安徽国元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

 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吴某及其指定账户共计13105.8万元(预扣税款814.2万元);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安徽国元信托共支付来恩公司财务顾问费共计10013.979453万元吴某从该项目中非法获利23119.779453万元 2012年11月份,吴某为运作丰盛集团30亿元融资项目,联系了宏源汇智公司的胡挺寻找重庆农商行作为出资方,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作为名义担保方,并与安徽国元、过手方重庆光大银行等机构确定收益比例。在第一笔融资8亿元时,吴某为了掩盖该30亿项目系农银国联的业务,在与胡挺的电子邮件中要求胡挺保密。2012年11月底,在北京和胡挺见面时确定给予胡挺个人好处费700万元。后由吴某控制的来恩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2013年2月22日、2013年3月28日、2013年7月17日,分别汇款180万、100万元、150万、262.5万至胡挺指定的上海坤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挺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吴某扣除税款7.5万元,合计692.5万)。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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