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审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报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程序。监察体制改革后,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职能并入到监察委,可以预见,今后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长,所以无论是审查调查部门还是案件审理部门,熟知并规范操作提前介入审理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试图从提前介入审理的范围、时机、程序、任务和注意事项谈些浅显的认识,以供读者参考。 1.提前介入审理的范围: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急需处理的案件。实践中,预计今后采取“留置”措施的大部分案件都将进行提前介入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提前介入审理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也不能使提前介入成为一种常规化案件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查证难度较小的案件不宜提前介入。要防止随意提前介入审理,造成查审职能交叉混乱,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牵扯审理人员过多精力。 2.提前介入审理的时机: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审查调查部门在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前,应督促调查组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将案件材料整理有序(因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以违纪材料和涉嫌违法犯罪材料需分卷整理)。 3.提前介入审理的程序: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办案时限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审查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可先行提前介入审理,但需补办相关手续。 4.提前介入审理的任务: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早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情况,发现问题,向审查调查部门提出建议,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建设性作用,也为以后的正式审理打下基础。特别是对案件中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鉴别取舍和办案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案件审理人员可以会同审查调查人员共同把好关,体现了案件审理工作的 “关口前移”。 提前介入审理的任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①审阅案卷材料。通过认真审阅案卷,扎实充分地掌握已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状况、定性量纪和办案程序等形成基本判断,审核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案件调查下一步工作重点、定性方向、补证建议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②形成审核意见。在审阅案卷及向调查组了解案件查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提前介入审理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状况作出基本判断,明确下一步调查取证重点和方向。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认定违纪,哪些行为可以认定违法,哪些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哪些问题具有认定的可能,哪些问题可以暂不可考虑认定。对可初步认定的问题,需要审查调查部门进一步补充完善哪些证据;对具有认定可能的问题,下一步调查取证的方向和重点是什么。 二是对案件定性和处理走向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可初步认定的问题,提出定性可能走向意见。 三是对有关程序和手续的完善提出意见。包括需要补充完善哪些程序和手续,涉案款物暂扣封存是否到位及应如何完善,如何与司法机关协调沟通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调查取证要用监察委的名义进行,审理人员要秉承法治意识,审核调查取证工作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审核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是否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另外还要注意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③完成意见交换。即将提前介入审理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案件审理部门、审查调查部门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审查调查部门及调查组。特殊情况下,可将审核意见报经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反馈。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审理部门在提前介入审理中所提意见要切实可行,有利于积极稳妥处理案件;案件审理部门经提前介入审理后反馈的意见,不能代替正式审理,不能作为案件审理部门定案的最终意见,仅供审查调查部门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时参考。 5.注意事项: ①处理好提前介入审理与正式审理的关系。提前介入与正式审理的关系。提前介入审理不能代替正式审理,提前介入审理之后还要履行正式审理程序,如审查调查部门还要履行正式移送审理程序,案件审理部门内部要召开室务会审议案件等。 ②处理好审查调查与案件审理的工作关系。审查调查与案件审理是查处违纪案件工作的两个不同阶段,提前介入的案件审理人员,不应参加案件调查取证,不可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防止查审不分。 ③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提前介入审理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案件审理人员不能一味求快,要做到效率服从质量,要在充分消化案卷材料基础上,综合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形成审核意见。 ④慎重表态。提前介入中,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的表态,案件审理人员要稳妥谨慎,不要随便表态。对事实和证据能把握准的,可以个人或审理小组名义谈一些看法,避免审查调查部门把个人意见当成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造成案件后续审核处理工作的被动。 ⑤加强与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协调。案件审理人员应善于利用到办案点提前介入审理的机会,与审查调查部门加强沟通,更多地掌握案卷之外的各种情况,吃透案情,了解更多的真实情况。 ⑥把握案件处理工作的大局和走向,增强工作预见性。在部分案件中,提前介入审理与正式移送审理的间隔时间非常短,提前介入审理一结束,案件处理工作就提速,留给案件审理部门正式审理时间很少。因此,提前介入审理工作除了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外,还应为今后正式审理提前做好准备。 法规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5月1日施行); 3.《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1999年1月15日监察部令第8号发布) 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 5.《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发[1987]12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办发[2011]25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纪办发[2012]5号); 8.《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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