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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贯穿各个程序节点!如何使法法衔接有序高效?

 昵称8358064 2018-05-09


纪检监察干部的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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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5月9日。 

当前,如何确保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顺畅、有序、高效衔接,是各级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尤为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笔者就监委如何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各个程序节点(立案、调查、移送)的统筹协作,谈几点浅见。

立案阶段:综合统筹,科学预判留置期限

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十二项调查措施之一。监察法规定,监委实施留置措施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留置期内,监察机关除了要完成案件调查工作,还需顺利完成案件审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工作。因此,对于留置期限,审查调查人员除了要考虑案件调查所需时间,还应综合统筹全局,将案件审理和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的时间纳入留置期内,科学预判留置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结束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后,审理部门不仅要对事实证据、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核把关,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所形成的书面报告报同级监委、同级党委等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并制作起诉意见书,一般需要20日左右的时间。同时,根据法法衔接工作要求,监委决定移送起诉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应在留置期限届满10至20日前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结合上述工作进度和时限要求,监委调查部门应加强科学预判,如果发现留置期限不足时,可以通过申请审理提前介入赢得时间,也可以及时申请延长留置期,以确保后续案件审理和司法衔接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调查阶段:遵守“三个规范”,适时启用审理提前介入

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案件查办工作与以往相比,程序更严、标准更高、时间更紧。基于程序设计,调查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存在既相互协作又监督制衡的关系。案件调查部门应从案件线索中抽丝剥茧,达到案件的突破和推进。而审理部门则坚持“疑错从无”的原则,对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一一“挑刺”,以达到证据链的“零瑕疵”。

适时启用审理提前介入,往往可以促进案件查办的高效高质。一是规范审理提前介入的范围,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急需快查快结的突发问题予以启用。案件审理是案件调查的后置程序,同时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口,审理提前介入则通过关口前移实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质量提升。今年3月,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留置第一案启用了审理提前介入程序,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案件质量,案件顺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二是规范审理提前介入的程序。对于需要商请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与审理部门沟通并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审理部门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提前介入案件,并确定主办人员,在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基础上,形成提前介入审核意见。三是规范审理提前介入的职责,避免查审不分。提前介入可以使审理部门提前掌握案件调查的基本情况,在证据分析、定性量纪、把握涉刑界限等方面为调查部门提供参考意见,但职责不明晰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可能会导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不利于案件质量和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规范提前介入人员的工作职责,就案件证据全面鉴别审核,研究法律和规定的适用,及时准确处理案件,做到审理不调查,尽职不越位,摆正位置,确保查审分离。

移送阶段:协作制衡,保证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

首先,监委必须按照刑事审判证据标准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完成法法顺利衔接,监委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要求就必须与司法要求统一。其次,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可适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对准备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监委审理部门可视需要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补充、固定、完善证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到监委商请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成立工作组,并指定带队负责人。工作组应在15日内完成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对证据标准、补充调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分析研判,向监委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巩固了案件质量,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审批逮捕的效率。再次,在正式移送起诉前,监委应保证检察机关足够的工作时间。检察机关在接收监委案件材料后,应及时决定对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对被调查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指定管辖;案件是否退回监委补充调查。最后,监委与检察机关各司其责,协作并制衡。监委行使独立的调查权,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对监委移送的案件行使独立的审查起诉权。双方在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明确、互不干扰,监委与检察机关既衔接有序,又制衡有效,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林秋敏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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