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如果其他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在监察调查和公安侦查分别立案的情况下,如何移送审查起诉? 一、由监委和公安机关分别移送检察机关 监委调查和公安侦查分别结束后,应各自将查清的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并案审查起诉。实践中应把握这么几点: 1.监委协调公安机关,让监委的调查和公安的侦查工作保持基本同步,确保调查和侦查终结基本同步,在调查和侦查期间,可邀请检察院同步介入监委调查和公安侦查,以确保移送步调一致。 2.监委协调检察机关,让检察机关合并审查起诉。如果因案件具体情况,监委和公安机关确不能保持移送检察一致步调的,可以让一方先移送审查起诉,监委协调检察机关,尽量利用审查起诉的诉讼期限,可等另外一方移送后再合并。 3.监委协调检察、法院。如因案件具体情况,无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合并提起公诉的,可让已移送的罪名先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另外一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可让检察机关向法院补充起诉,做到在审判阶段的合并审判。 4.如真无法在审判阶段合并审判的,先起诉的罪名可以先判决,另外的罪名可以由检察机另案提起公诉。 二、因监察调查被留置的情况下,其他罪名被公安侦查期间,律师介入问题 留置的案件不允许律师介入。但被调查人还涉嫌其他罪名,其他罪名如果由公安机关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就无法规避律师介入的问题,哪怕被调查人身在留置所。但如果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不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当然被监委留置的状态下,公安机关也不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只要公安机关不对其进行讯问,则不用告知其请律师的权利,被调查人也无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律师介入。 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在刑事立案前的初查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被调查人也无法获得律师介入。在立案后,如有讯问需要,也可以在监委调查接近尾声的时候进行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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