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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理谈话作用 切实保障和提高办案质量

 纤纤791 2019-04-10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要求,案件审理室既要加强与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的协作配合,又要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明确将审理工作职能定位为审核把关、监督制约。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却容易被忽视。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审理谈话的教育、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执纪问责精准度,切实保障和提高办案质量。

审理谈话的重要作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此,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审理谈话环节的教育、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执纪问责精准度,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出现安全责任案、冤假错案、存在重大瑕疵的“夹生案”,甚至刑讯逼供等违纪违法案。

审理谈话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部分案件的审理谈话过程中,被审查调查人员不仅对审查调查部门已核实问题予以否认、对违纪问题定性提出质疑,有的甚至在审理谈话时直接反映审查调查中存在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往往是审查调查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遵循案件审查调查的客观规律,过度追求快查快结,重效率不重质量,导致快而不细、快而不精,关键性证据缺失,证据质量不高;二是片面强调成案率,先有预判结论然后取证,不是以证据为中心引导审查调查方向,而是本末倒置,以预判结论“引导”调查取证,造成案件走偏;三是片面追求谈话“毕其功于一役”,思想政治工作不耐心、不细致,导致被审查调查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对错误认识不够,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四是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实不细,未将审查调查对象、证人区别对待,谈话颐指气使、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不利于争取配合,给取证工作造成障碍;五是只注重调取不利于被审查调查人员的证据,不注重调取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员的证据,只注重收集有错证据,不注重收集无错、轻错证据;六是片面追求案件查办“大兵团作战”“震慑力”等效果,给案发地区、部门带来负面影响,增加被审查调查人员心理负担。

发挥审理谈话教育、监督作用的思考

高度重视被审查调查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审理谈话切莫“走过场”。在实践中,大部分被审查调查人员在审理谈话阶段都能认识错误、深刻反省,也存在少数被审查调查人员不敢、不愿申辩的现象,客观上使得审理谈话普遍较为顺利,使得一些审理人员习惯于审理谈话走过场。这种看似四平八稳的工作方式,容易让人养成惰性,谈话准备不足,发生突发情况时难以应对,甚至出现安全隐患,更为严重的是造成案件质量不高,同时也埋下了被审查调查人员申诉的隐患。结合笔者自身经验,做好审理谈话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掌握全案事实、吃透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党规、政策等,对定性进行初步考量,这是进行审理谈话的基础。否则仓促上阵,无法有效应对突发情况,更无法做好思想教育、引导转化等实质性工作;二是在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基础上,重点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员的陈述和辩解,主要包括:案件基本事实,笔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否由本人签字,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错误轻重等相关情节是否有出入,配合核实审查、主动如实说明本人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上交违纪所得等情节是否有遗漏,是否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辩解意见;三是要全面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员的思想状况,切勿先入为主、粗暴打断,或简单将辩解看做翻供。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要积极鼓励、肯定,体现组织的关怀、纪律的温情,对明显错误的思想、言论以及对政策法规理解有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被审查调查人员反思错误;四是要特别关注被审查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查明是否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暴力等非法方式取证,是否存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办案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不留隐患。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严把证据关。证据是案件的核心,是准确定性的基础。在审理谈话后,应结合被审查调查人员意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围绕“定性量纪是否准确”问题,紧扣证据审查“真实性、关联性、合规性”要求,再次审查关键证据。如,定性量纪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相关证据是否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要做到只有被审查调查人员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予认定;没有被审查调查人员供述和辩解,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违纪事实;二是对于共同违纪案、责任追究案等,做到违纪点位清晰、责任划分精准、定性量纪恰当,不能笼而统之搞“批发”式处分;三是对于量纪问题,要考虑违纪时间、造成后果、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因公因私、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情节,并结合大背景、大环境及政策因素进行量纪,防止畸轻畸重,做到量纪平衡、不枉不纵;四是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审查调查部门对相关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并排除非法证据;五是若发现被审查调查人员故意歪曲事实,或经教育后仍拒不认错的,则可将其认错、悔错的表现、态度作为重要量纪因素。

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切实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案件审理部门加强与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协调,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案件审理部门在完成审理谈话后,要将被审查调查人员辩解意见、证据审核等情况向审查调查部门进行反馈,充分听取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在严格履行程序的基础上,充分沟通、协商、研究,互相交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做到既有协调配合、又有监督制约,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在此基础上,若仍存在审查调查部门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审查调查人员辩解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则在审理报告中逐一列举,并根据证据情况逐一分析说明,形成初步意见后层报室务会、执纪监察审理专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范晓东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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