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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新解释”不应当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daobi2009 2018-01-28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文件简称“新解释”
 
一、24条作为司法解释,不属于“法不溯及既往”中“成文法”。
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成文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司法解释。《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立法法》也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这也符合《宪法》的规定,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解释权,该解释权限于解释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只能就法律、法令在具体案件的应用进行解释。所以在《婚姻法》第41条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宜以“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拒绝适用新解释对已经生效和夫妻债务案件进行再审或抗诉。
 
二、24条的推定原则从出生就不具有合法性,缺乏法律基础。
新的解释是在全国人大备案审查的背景下发布的,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动作
为。备案审查的结论是原24条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违反了《民法通则》的代理原则、《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原则。
                            
三、根据24条规定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判例个案,缺少法律依据支撑。
应当无条件予以重新审查。
 
四、我国法律代理原则、举证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夫妻共债原则无论有无24条或新解释,始终都没有改变,24条和新解释效力都不得对抗上述原则。
新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标准,是对24条违法规定的修正,回归法律本意。新解释没有对上述原则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婚姻法41条规定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始终没有变化。
2001年《婚姻法》颁布施行后,第41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标准,但最高法院前后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司法解释的改变,特别是24条的出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非议,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得夫妻债务案件判决结果同婚姻法相冲突,造成了许多的错案。对于错案的再审,不应该继续适用第24条,应当参照适用更能体现《婚姻法》第41条本质和精神的新解释。
 
 
五、再审、抗诉案件应当适用新解释,只要是错案,本解释效力溯及至合同法生效时之后的一切民间借贷案件。因为新解释名义上是婚姻法解释,但属于合同法的构成范围。
1、该解释序言中援引的上位法依据是合同法,不是经济合同法;
2、解释第一条的上位法依据是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制度,即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制度;
解释第二条的上位法依据是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属于法定代理】制度;
解释第三条解决的是债务加入制度。
上述三条均以合同法为上位法。
同时,司法解释在没有除外规定时,其实体法效力溯及至被解释的上位法施行之日,即1999年10月1日;如果没有除外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办理。本解释没有关于不适用再审案件的除外规定,故其效力可以溯及至合同法生效之后的且与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相关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中。
 
六、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
1、诉讼程序适用新法。
2、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
 
七、最高法民一庭程新文1月17日答记者问明确“有错必纠”的原则。
程新文:“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新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事实上新解释已经废止了错误的24条推定原则。
 
八、“有错必纠”是宪法精神、民法总则的要求,是我们党无往而不胜的“法宝”。“法不溯及既往”适用于公民,不适用于执法错误与执法瑕疵。
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了执法错误与执法瑕疵的认定标准:对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等,依法应当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作出处理的问题,应当为执法错误。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公民对于认为判决错误案件的申诉再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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