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权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对公司赔偿。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行使代表权诉讼的前置程序,即股东应先向监事会或监事书面请求起诉,监事会、监事拒绝起诉,或收到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或紧急情况下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A公司是于2006年9月1日成立,由李某、凌A、张某及珠海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股权比例分别为38%、28%、28%、6%。A公司由凌A任执行董事和经理;监事由凌B担任。 2013年4月11日,李某以公司员工空挂社保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凌A赔偿公司损失,凌B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查明,2012年4月6日,李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给凌B寄去信函:……贵方作为A公司的监事,对法定代表人凌A(执行董事)……等人私人列支、丢失隐匿部分财务凭证等违反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表面处理公司利益之事,依法应当代表A公司提起诉讼,向各责任人主张赔偿责任……。的内容。 判决结果:一审以未经前置程序为由驳回李某起诉,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就本案实体争议继续审理。 案情分析:本案为股东代表诉讼,焦点问题是李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具备或满足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本案中,2012年4月6日李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致函给公司监事凌B,明确要求对凌A损害公司利益,为员工私人列支等行为提起诉讼。在监事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李某向原审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求,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提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须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为便于固定证据,建议通过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通知。 对于有限责任的股东,行使代表权诉讼没有条件限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规定了单独股东必须连续持股180日以上;多个股东的,必须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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