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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凭借继承权直接登记为有限公司股东?

 morecare 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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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继承人能否登记为有限公司股东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案件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

案情简介某公司系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7月,公司修改章程,股东变更为金A和薛某。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金A出资90万元,薛某出资10万元。金C、金B分别系金A的妻子、女儿。金A一家原为中国国籍,2006年2月加入德国国籍。2007年7月30日,金A死亡。2008年5月12日,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内容为:金C、金B为金A的继承人;金A死亡后遗有公司注册资金中的出资额90万元,未发现金A生前留有遗嘱;金A的父母对金A的上述遗产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上述遗产依法由其妻子金C和女儿金B二人共同继承。之后,因金C、金B要求薛某确认股东资格未果,金C、金B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案件审理中查明,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作出规定。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确认金A在公司90%的股权由金C和金B各继承45%;驳回金C和金B要求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诉请。二审不但确认了金C、金B的股东资格,并判令公司为金C、金B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案情分析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注: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现该条文为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其为公司股东金A的合法继承人,而公司章程亦未对股东资格继承另作约定,故两上诉人在继承了金A在某公司的股权的同时,亦应继承相应的股东资格,而无需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提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可见,继承人并不必然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公司法》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指有限公司的设立具有股东之间基于信用、社会评价的信赖和认同的特性。对于继承人是否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最好能在公司章程中事先予以规定。例如继承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时,被继承的股权可由其他股东购买或折价给继承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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