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贾明军团队 袁芳 (2018)沪02民终997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便是公司主动起诉过世股东继承人的案例,但由于缺乏诉的利益,上海二中院驳回了公司的起诉。上海二中院在裁定书中写道:就罗店公司对其诉请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而言,罗店公司称股东钱某某死亡导致股东缺位,股东会将丧失完整结构导致公司经营发展受到影响,但该情形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系因股东死亡的客观事实而引发,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具有股东资格并无直接关联,没有证据证明钱某某的继承人向罗店公司主张承继股东资格,或罗店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处理钱某某股权过程中与钱某某的继承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罗店公司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中也无法反映涉及钱某某的股权在法律上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就罗店公司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司法保护的必要性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从而使股东资格既体现财产性权益,也反映人身专属性特点。在罗店公司与钱某某的继承人未对钱某某股东资格承继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罗店公司请求确认钱某某继承人不具有股东资格,却未要求对钱某某的股权进行实质性处置,无法达到该公司诉称的有效清除公司经营决策障碍的目的,徒增诉讼负担。 综上,罗店公司请求确认的事项缺乏现实争议性以及司法保护的必要性,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以驳回起诉。 情况一 继承人愿意继承股东资格 情况二 继承人不愿或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