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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给没资质的人 发生工伤事故发包者担责

 刘翰林院大学士 2018-01-28

陈俊杰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南充某公司岳池分公司承包了岳池县同兴镇居民天然气设施安装工程, 并将工程分包给无安装资质的许万金, 中江男子宁守本在许万金手下施工时意外受伤, 南充市人社局认定宁守本为工伤, 并作出由南充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决定。昨(2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南充某公司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日前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宗工伤认定 引发行政官司

南充有一家从事城市燃气管道经营和安装的公司, 该公司在广安市岳池县有一家分公司。2014年3月20日,岳池分公司与当地男子许万金签订《天然气施工安装协议》,约定由许万金承包岳池县某镇居民的天然气挂表及入户安装的劳务工程。2014年4月,许万金因施工需要人手, 联系上中江县男子宁守本到岳池县某镇从事天然气安装。 许万金与宁守本约定,按每户100元计算工资。

2014年7月14日上午11时, 宁守本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架梯上摔下,当天被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诊断为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左腓骨下侧骨折,住院84天。

宁守本在住院期间, 于2014年8月27日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宁守本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他与南充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市人社局于2014年9月17日中止了宁守本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0月10日,宁守本再次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南充某公司岳池分公司与自然人许万金签订承包合同, 将岳池县某镇居民户天然气设施安装工程承包给许万金, 许万金雇佣宁守本从事工程施工,致使宁守本在工作中受伤。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应当由南充某公司承担宁守本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告南充某公司对此决定不服, 于2017年7月19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是否属于工伤 双方各持己见

原告南充某公司诉称,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 原告并非用人单位,原告与宁守本不具有劳动关系,原告不是本案承担责任的相关方,被告市人社局不享有对宁守本案件工伤认定的职权,本案属于越权管辖,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判决工伤不予受理。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 原告南充某公司称其并非用人单位,该理由不成立;该公司岳池分公司在第三人宁守本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无营业执照,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宁守本系城镇户口,不属于农民工,因此本案不适用人社部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综上,我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作为,认定责任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请予维持。

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 南充某公司岳池分公司作为有资质的燃气管道施工安装的承包方,承包了岳池县某镇上各居民户家用天然气管道和气表的建设安装工作, 后岳池分公司又作为发包方,将该项目发包给案外人许万金,许万金聘请第三人宁守本为其施工。本案诉讼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许万金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和燃气管道施工安装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南充某公司岳池分公司将承包的燃气管道安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许万金,许万金聘请宁守本为其施工, 宁守本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南充某公司岳池分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南充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南充某公司承担,因此,南充某公司应当承担宁守本的工伤保险责任。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该决定书的请求,本院应当予以驳回。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南充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文内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违法转包工程 出现工伤事故将担责

律师雷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 南充某公司岳池分公司将天然气安装工程转包给许万金,而许万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燃气管道施工安装资质,故应由南充某公司岳池分公司承担宁守本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南充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南充某公司承担,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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