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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祖坟引发多重民事权益损害的赔偿标准

 五湖散仙 2018-01-29

3 南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1. 损害他人祖坟侵害的民事权益 (1)侵犯了财产权。祖坟在民法上属于构筑物,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建设,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死者近亲属对之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2)侵犯了祭祀权,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被告将汪吴氏的坟墓挖毁,使四原告不能正常地行使祭祀权,侵犯了祭祀权。(3)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利益。遗体遗骨作为死者遗存之物,负载了近亲属对死者的哀思,因而是一种特殊的物。对该物的损害,侵犯了死者近亲属的特定身份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损害遗体、遗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 标准赔偿 (1)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相关支出依据的,照此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在本案中,该坟墓被完全毁坏,导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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