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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扫门前雪”也是一份社会责任

 青山淖尔 2018-01-29

  李英锋 时评作者

  武汉三镇冰天雪地,城管环卫、公安交警齐上阵,城区路面融雪保畅压力巨大,然而,有临街店家不“自扫门前雪”,将签订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抛于脑后。1月27日上午,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对6家商户开出罚单,这也是武汉城管开出的首批“涉雪”罚单。

  俗话说“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意指明哲保身、不管他人闲事。但不管怎样,“自扫门前雪”总算是对自己负责,守住了个人责任的底线。现在武汉部分商家竟然连“门前雪”也不扫,坐在屋内“看风景”,实在令人费解。

  要知道在现代社会里,“自扫门前雪”不仅仅属于个人责任,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属性。因为“门前”不仅自家人走,外人也要走;门前有雪不仅自家人不便,外人也不便。若有人滑倒受伤,还有可能引发纠纷。可以说,连“门前雪”都不扫的人,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遇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确保行人安全。显然,“自扫门前雪”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临街商家都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出了承诺,如果不扫门前雪,兼具毁诺、违约和违法的性质。

  对此,《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罚则: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商家经城管执法人员再三规劝仍拒不扫雪的,受到处罚也是应得的。

  实际上,以法律调整规范“自扫门前雪”且针对“不扫门前雪”开罚单不乏他山之石。比如,美国纽约就有一部专门的“雪法”,规定雪停后4小时内,房屋主人或商家必须把门前清扫干净,而且不许将雪推到人行道外和消防栓上方。如果晚9时以后下雪,雪停后必须在第二天上午11时之前清扫,以防路人滑倒等。如不遵守相关规定,房主或商家将视情况被罚款100至350美元;如有路人在雪地滑倒跌伤,负责该区域扫雪的单位或个人还可能吃官司。

  我们不妨也针对“自扫门前雪”进行进一步的立法探索,让“自扫门前雪”成为更大范围商家或其它房主、单位的法律责任,让这种法律责任固定化,让处罚“不扫门前雪”常态化,久而久之,“自扫门前雪”就会成为一种法律常识、生活常识,就会成为一种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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