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工违约和闲置土地处置问题 咨询:你好!我想咨询关于开工违约和闲置土地处置的一些问题,望解答。如国有建设用地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且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受让方应向出让人支付地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经我市国土局核实,属于受让有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对受让人处以按地价款总额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给予延期开工。现受让人已缴清了该笔土地闲置费,在办理土地延期时,能否再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按宗地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回复:你好!一、属于受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应采取“延期开工”等其他方式。二、未按期开工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且属于受让人自身原因的,应严格收取土地闲置费;违约金是否继续收取,可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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