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开工违约和闲置土地处置问题

 随缘4690 2018-01-30

国土资源部/政民互动 > 部长信箱 > 回复汇总

关于开工违约和闲置土地处置问题

  咨询:你好!我想咨询关于开工违约和闲置土地处置的一些问题,望解答。如国有建设用地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且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受让方应向出让人支付地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经我市国土局核实,属于受让有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对受让人处以按地价款总额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给予延期开工。现受让人已缴清了该笔土地闲置费,在办理土地延期时,能否再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按宗地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回复:你好!一、属于受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应采取“延期开工”等其他方式。二、未按期开工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且属于受让人自身原因的,应严格收取土地闲置费;违约金是否继续收取,可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