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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超标被判十倍赔偿 “极草纯粉片”终审仍败诉!

 当35遇见七 2018-01-30


  近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春天恩荣健康科技公司二审败诉,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该公司销售的“极草5X冬虫夏草正品纯粉片”(简称“极草纯粉片”)砷含量超标,且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命令停止生产经营后,产品仍然进行销售,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请求获得支持。

  伴随着这场官司败诉,“极草”原厂家“青海春天”也由此卷入风波之中。

检测后,砷含量超标4~7倍

  2016年5月25日,消费者黄忠(化名)花4700元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盒“极草5X冬虫夏草正品纯粉片”,产品的生产厂家显示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简称“青海春天”)。

  之后,黄忠从青海春天对股票投资人公告中,找到一份国家食药监总局对青海春天26批次冬虫夏草纯粉片监测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每片砷含量超过6mg/kg。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规定,保健食品中总砷限量值为1mg/kg。为此,消费者黄忠将淘宝网卖家诉诸法庭,主张退款退货,并要求卖家支付十倍赔偿。

  在淘宝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卖家为北京春天恩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春天恩荣”)。

  事实上,有关青海春天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砷超标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已通过公函、公告等方式多次提示。

  据终审判决书信息,国家食药监总局曾于2015年7月11日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

  函件中表示,青海春天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食药监总局的理由,则是基于上述开展的监测检验结果。结果显示,无论是从生产企业还是流通环节取样的“极草”,其中砷含量都超出国家安全标准4~7倍。因此,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公函中要求,自2015年10月15日起,停止青海春天的极草产品试点生产和销售。

  2016年2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又专门发布了一项消费提示。在组织开展了对多款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的监测检验后,发现砷含量为4.4~9.9mg/kg。因此提示消费者长期食用冬虫夏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要求淘宝卖家——春天恩荣公司退还消费者货款47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7000元。

上诉后,终审再次落败

  一审败诉后,北京春天恩荣公司因不服结果上诉。

  在二审中,北京春天恩荣公司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极草”属于创新试点产品,不属于食药监管的药品、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应该以保健食品的法规来规范;二是提交了两份检测报告,证明北京春天恩荣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

  二审判决书对这两点逐一进行了辨析,认为2016年3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由此可见,涉案产品从试点开始就是作为保健食品进行管理的,应当属于保健食品范畴。

  对于第二点内容,判决书中认为,北京春天恩荣提交的检测报告中并无砷含量的检测,而北京春天恩荣在淘宝网上所售卖的“极草5X冬虫夏草正品纯粉片” 生产厂家显示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国家食药监总局文件已明确青海春天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砷含量超标,青海春天之后也因该原因被停止产品试点,且涉案产品的销售是在总局发出停止试点工作两个月后,属于明知应停止生产经营而仍然进行销售。

  在终审中,法院驳回了北京春天恩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仍可查到极草纯粉片销售信息

  2018年1月3日,青海春天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北京春天恩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非青海春天授权代理商,涉事产品未经证实为青海春天产品,并称从未授权代理商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过产品。

  据了解,北京春天恩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由“北京理想腾飞商贸有限公司”更至现名,与青海春天及控股股东公司名称高度相仿。但根据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搜索,未显示青海春天与北京春天恩荣公司之间相互关系。

  但从北京三中院的判决书中,产品生产厂家一栏明确显示为青海春天公司,法院判决的依据也基于国家药监总局对青海春天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的检测和监管信息。

  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这意味着青海春天的“极草纯粉片”不能再生产、销售。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已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叫停的“极草纯粉片”更换厂家和生产产地后仍然在销售。在名为极草5X冬虫夏草官方网站中,提供有一个销售电话。记者拨打该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青海春天公司已将极草含片的专利技术以及商标品牌授权给澳门复一堂,现在唯一的销售地址在澳门复一堂官网,线下实体店面中只提供服务咨询。

  该工作人员强调,虽然生产厂家和原产地更换了,但商标品牌、含片规格、价格、专利技术跟青海春天生产的完全一样。购买者可在网上下单,由澳门复一堂直接发货。

  2017年8月21日,经认证的“极草”微信公众号也发布了“关于极草品牌商标及专利授权澳门复一堂的公告”。

  根据东方财富网信息,2017年6月青海春天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已向国家食药监总局受理机构申报六种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正在审批过程中。

延伸阅读

北京市三中院在2017年12月7日的一份二审判决书中认定,根据相关文件,“极草5X”从试点生产开始,就按照保健食品的相关规范进行管理,停止试点也系因砷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极草5X”的服用方式亦未能通过符合保健食品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综合考虑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相关文件,法院认为总局系将涉案产品实际按照保健食品管理,涉案产品应当属于保健食品范畴。

法院还认定,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作出的《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公告》,对涉案产品的定性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相关文件相抵触,且并不适用于涉案产品的生产管理与产品定性。

法院最终驳回了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根据国家食药总局2016年3月份的要求,青海春天公司的“极草5X”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生产销售。

根据该公司官网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将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技术、专利对中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泰国、韩国等地合作方进行了海外市场有偿授权和提供技术支持,目前澳门地区被授权方已获得当地政府批准开展有关产品的生产,有关产品将开始在澳门市场的销售。

此外,青海春天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还披露,公司在2016年完成了六种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的研发工作,于2017年4月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向国家食药监总局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国家食药监总局目前已受理了相关的申报,但该年报同时也表示,“能否获得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违法销售极草5X被判10倍赔偿

2016年5月25日,原告黄汉中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极草5X冬虫夏草正品纯粉片”一盒,单价为4700元,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显示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而2016年3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号)已明确提出:“鉴于你公司(指青海春天公司)冬虫夏草产品作为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以及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已停止,你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黄汉中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其所购买的“极草5X冬虫夏草正品纯粉片”的砷含量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砷含量限量的4到7倍,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冬虫夏草产品重金属监测检验结果(26批次)。该检验结果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青海春天药用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0.25g/片的产品在流通环节的砷含量超过6mg/kg,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含量1mg/kg限量的六倍以上。故黄汉中向春天公司主张退款退货并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10倍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汉中的诉求。

二审中,北京三中院认为,黄汉中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文件发出之后的两个月,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明知应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经营,仍然进行销售。且本案中由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向黄汉中出售的涉案产品的砷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后,仍然进行销售,损害了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三中院援引的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发出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载明,涉案产品因产品中砷含量为4-7mg/kg,超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健食品中砷限量的4-7倍,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自2015年10月15日起,停止青海春天的极草产品试点。2016年食药监总局还再度发文(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号)要求青海春天公司停止极草产品的生产经营。

法院:极草为保健品,青海食药监认定与总局定性相抵触

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在二审上诉中,坚持认为“极草5X”不归属于既有监督体系中的药品也不归属于既有监督体系中的食品或保健食品,而是应作为滋补类特殊产品进行管理。

此前青海春天公司也作出同样的主张。

从2009年问世至今,青海春天的极草,前后多次变换身份。

2009年1月,“极草”冬虫夏草纯粉及纯粉片产品先是以食品身份上市,旋即被食药监总局在2010年认定冬虫夏草“二级濒危”不能作为食品,国家质检当年也配合打出组合拳,发布《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

“食品”资质被否仅一天,青海省食药监局迅速发布《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极草”从食品摇身一变成为了“中药饮片”。

2012年6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再度出手,叫停冬虫夏草的“中药饮片”身份。不过,同年8月,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海春天被纳入试点,“极草”的身份从“中药饮片”变为“保健品”。

但青海春天一直未拿到保健品批号。

作为代理商的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在二审时向法院提交了青海省食药监办发布的【2014】53号文、《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以及其它数份证据,试图证明销售的产品是经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且“极草5X”属于创新试点产品,不属于食药监管的药品、食品或保健食品。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但北京市三中院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先后公开发布的多份文件,仍认定“极草5X”为保健品,按照相关食品标准,其砷含量严重超标。

北京市三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公告》系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该文件对涉案产品的定性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文件相抵触,且“滋补类”中药材涉及的《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內容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造用问题的批复》主要系针对滋补类中药材的销售问题进行规范,并不适用于涉案产品的生产管理与产品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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