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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应如何纳税

 财会大成 2018-01-31









某公司是一家代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外贸公司,由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该公司除向生产企业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外,是否还应提供由该公司开具给国外客户的出口销售发票(该发票是否应由公司开具)?同时生产企业是否不再开具进货增值税发票给该公司?而对于该公司向生产企业收取的代理费,是否还应开具发票?如开具,应开具什么发票?应如何进行代理出口的账务处理?







分析


1.该公司不用给国外开户开具销售发票,销售发票由生产企业开具。同时生产企业也不用给该公司开具进货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五种凭证。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②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⑤提供销售账。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由于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作进货或自营出口的销售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因此,公司仅在收到生产企业代理费时按收入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类。生产经营所得可称为利润所得,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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