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丝刑辩.讲堂】第02期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点梳理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海丝刑辩团队 2018年1月30日晚,海丝刑辩团队刑辩讲堂案件研讨如期举行。 本次研讨以团队温永尚律师近期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为切入点,并就该罪名广泛应用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进行解读,大家也针对该罪的辩护要点各抒己见。 温永尚律师详细介绍了案情,并就该案提出如下辩点: 1、本案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温律师详细介绍了两高解释中对敏感信息、重要信息、一般信息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入罪标准、混杂公民个人信息按相应比例计算数量标准。 2、本案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结合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等规定重点阐述了电子数据的提取。 3、本案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真实?侦查机关样本的选取量与选取方法能否全面反映证据的真实性。 4、若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结合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作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辩护。
黄志鹏律师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由来进行介绍,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重大问题。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53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增加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蔡亚真律师就两高解释进行简单梳理: 第1条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活动情况信息 。此处应结合《网络安全法》进行理解。公民不包括单位与死者在内。 第2-4条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个行为类型的罪状进行解释。 第5-7条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的具体规定。其中,第6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定罪量刑的特殊标准,主要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设置的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且,考虑到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即使构成犯罪,通常也不需要升档量刑,故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此外不包括出售行为。 第8条 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主要针对实践中,一些行为人通过建立网站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等活动,以非法牟利。此类网站存储、流转公民个人信息量巨大,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未直接接触公民个人信息,不少情形下难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第9条 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结合 《网络安全法》第40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将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设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与之相衔接,《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10条 从宽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11条 信息数量计算规则 针对第3款批量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的认定,要严格适用推定规则,可以提出反证,证明信息不真实或重复。 第12条 罚金刑适用规则 第13条 溯及力条款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外陈俊毅、叶亚勤实习律师亦在积极认真研究本次案件后发表相关辩点与见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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