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深圳中级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张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上诉人张某某在其公司微信群中下载并保存了公民个人信息11830条,无论是其任职的公司亦或是其本人,均无权获知涉案的相关信息,故其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其获取的信息数量已达到相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决定刑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张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五万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4930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评析 案例一、二中,被告人从QQ群中下载公民个人信息;案例三中,被告人从论坛下载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的行为均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据此,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行为人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在互联网上下载公民个人信息的,应该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但是,存在例外,也就是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比如,所下载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在网上下载这类信息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邓世运律师团队论文荣获“新型互联网犯罪研究与治理论坛”征文优秀奖 邓世运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律师资讯 |
|
来自: 邓世运刑事律师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