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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法律法规解读十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系列:女职工保护(一)

 THY7655 2018-02-02

一、女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单位在用工时,应保障女职工以下权益:(一)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三)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五)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二、对女职工的安全健康权有何特别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且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女职工的“三期”保护指的是哪三期?


  通常情况下, 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因此,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的生理期间的保护实际为“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在这“四期”内对女职工的工资、工作范围、劳动关系的解除有着特别的规定


 

四、女职工经期期间的劳动保护有何规定?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经期不得从事以下劳动:(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五、女职工在孕期期间的劳动保护有何规定?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得从事以下劳动:(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本文由人社厅法律顾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赵杰律师供稿

陕西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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