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可否税前抵扣?案例、解析清楚说明……

 星愿MQ 2018-02-02


案例



 甲公司员工小张,因需要去南京和上海洽谈合同,先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到南京,再乘坐火车到上海,那么从单位所在地到南京一路花费的加油费、过路费等(假设都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否税前抵扣,从南京到上海的火车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



 小张自行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出差,公司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只是将自有的车辆以及花费的各种费用,用于旅客运输服务,所以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并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所以加油费和过路费等交通费用可以税前抵扣。


 而小张因公出差取得的火车票属于公司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虽然是用于生产经营,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但因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所以不论是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还是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拓展



 1、可抵扣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取得财政票据,属于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按照不能抵扣账务处理。


 2、如果小张驾驶的不是公司的自有车辆,而是公司租赁的汽车,并由本公司驾驶员开车将其送到南京,那其一路花费的加油费和过路费等,以及租赁车辆费用(假设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因为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3、如果甲公司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及驾驶员负责送小张出差,并由租赁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假设从租赁公司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那么相当于汽车租赁公司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来源:福建国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