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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三大规律的“词不达意”

 书蠹之家315 2018-02-03

    唯物辩证法有三大规律,不知道是原文就这样,还是翻译的原因,感觉三大规律的名称比较别扭(有谁知道这三大规律的英文原文吗?或许是德文其他文字,但只有英文稍懂一点点)。这使我想起了读外国翻译过来的名著的感觉,总是感到句子不像中文,既不像现代文学,也不像古代名著,反正有种说不出来的怪怪的感觉。因为不能直接阅读原著,我不知道原文是怎么样的,但我能够想象原文一定很美,至少不会这样怪怪的。

   质量互变规律的附加条件》一文觉得,“互变”的说法有问题,量变引起质变,在新的质上开始新的量变,不存在“互”变的关系,准确地说,应该为“量变(引起)质变理论(原理、规律)”。按照这一思路,感觉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提法也有问题。“否定之否定”,按照“双否定得肯定”的理解,不就是“肯定”吗?这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律的本意。“否定之否定”实际上也是讲事物发展的过程,即“肯定——否定——再肯定——再否定”的过程。这和“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的过程很相似。通俗地说,任何事物都同时存在两种力量,一种是维持的力量(即肯定),一种是改变的力量(即否定)。量变,就是在“肯定”的过程中(即维持事物的本质)积累“否定”的力量(即引起事物本质的改变),当否定的力量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即“度”),就发生质变。所谓的“否定之否定”和“质量互变”,讲的是同一回事,只是角度不同而已。从“肯定——否定——再肯定——再否定”的过程可以看出,每一次都是对“肯定”的“否定”,不存在“对否定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所以,应该叫做“肯定否定理论(原理、规律)”比较恰当一点。

    相对来说,对立统一规律要准确得多。不过,如果“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的说法是正确的,那“对立”一词似乎也有点问题。总体上感觉,用“对立统一”、“矛盾”等概念,不如直接用“阴阳”、“阴阳原理”准确(或贴切)。“阴阳”概念要比“矛盾”更具有概括力,“阴阳原理”不仅包括了对立统一规律的全部内容,而且内涵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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