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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平 | 探解唯物辩证法主要内容及结构的内在逻辑

 雾海中的漫游者 2023-01-08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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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解唯物辩证法主要内容及结构的
内在逻辑
陈吉平

摘要:唯物辩证法从横向维度的全面性和纵向维度的深刻性系统揭示了宇宙万事万物变化、运动的辩证本性。它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为研究对象,以联系的普遍与发展的永恒为总特征,以矛盾对立、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为规律,贯之以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五对范畴。其中,联系和发展为总观点,对立统一规律是本质核心,其余规律与范畴均从不同侧面深刻揭示了这几个方面的内涵和外延。探究和解构唯物辩证法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对于深入理解和领悟唯物辩证法的价值和旨趣,以改造客观事物和塑构科学思维,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唯物辩证法;内容结构;内在逻辑;规律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2)23-0095-04

唯物辩证法一改旧论以静止的、既成的眼光观世界运作之故辙,一反前述以唯心的、孤立的思维察宇宙变化之其道,它的提出和创建,犹如是在哲学思维方法这个世界之中,探索出了一块新大陆。自此以后,无论是物质自然还是人类社会,“都不再是从人的头脑之中构想出凭空无物的联系,而是从事实实在之中发现联系了。”[1]唯物辩证法脱胎于唯心主义的理论和观念,唯心主义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黑格尔,他的辩证法是以围绕人的主观意念和所谓的“绝对精神”的运动和发展来构建的。直至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唯物辩证法伊始,那悬乎于超验、抽象观念之上的辩证法才被经验、感性的物质实体辩证法所超越,从而科学地揭示了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这三个维度当中最基础、最一般的规律与本质。

一、“世界以何存在”到“世界何以存在”

辩证法是基于本体唯物的辩证法,唯物论是基于辩证方法的唯物论,唯物论为辩证法强基,辩证法为唯物论固本。在本体论解决“世界以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循此继进,辩证法则解决“世界何以存在”的问题。前者回答的是世界存在的构成,后者回答的是世界存在的状态。

唯物辩证法坚持世界在空间上表现为普遍联系、在时间上表现为永恒发展的观点。唯物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头脑中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连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失方面去考察的”[2]。质言之,不论是客观的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还是以主观形式反映客观内容的思维活动,其在横向的维度方面均表现为“此岸”与“彼岸”的联系特性,在纵向的维度方面均表现为“运动”与“前进”的发展特性。譬如:自然界以各种形式存在的物质实体,其本身与异别于其他物质实体的源起、生成及灭失存在前提或结果上的某种联系;人类社会从以打磨的石器为生产工具的渔猎采集的原始社会,进化至以浇铸的青铜为生产工具的奴隶社会,再到以熔制的铁器躬耕土地的封建社会,直至发展到后来以蒸汽机、内燃机生产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再到以自由人联合体为标志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从中不难看出,人类社会的历史亦表现为这五大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而这每一社会形态的蜕变,均是基于前一社会形态旧的“母体”之中孕育而出的,它既是对上一社会形态的赓续,亦是对上一社会形态的突破。当然,现今存在的资本主义社会也会被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存在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掘墓人”来终结。人类思维是通过对宇宙万物的观察和思考,并进一步通过实践这个中介来不断由浅显到深刻、由具体到抽象地深入到思维对象的本质之中而得到发展和提升的。因此,万事万物,林林总总,无不在内容上表现为普遍的联系,在过程上表现为永恒的发展这两大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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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唯物辩证法内蕴的规律

所谓规律,即可以理解为对事物所具有的联系与发展这两大总特征的一种抽象的凝练。规律的内涵与外延可将其分解为两个方面来解构:一则是蕴藏于事物之中的稳定的、固有的、本质的联系,二则是决定事物在某个方向上前进、运动的某种必然性的发展趋势。因而规律总是附着与贯穿于事物发展的现实历程的始终,是事物的本质联系通过发展而显现出来。规律的存在,构成发展和联系的内驱力。统摄和贯穿于辩证法全内容与整节构的规律分别为: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这三者间内在的整体逻辑总的可表述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通过二分对立的否定之否定的革命过程,促成事物量的积聚与累积,最终达成对事物原有基础之上的质的突破与飞跃。

(一)本质——对立统一规律

事物的联系与发展并非形而上学所表述的那种基于某种抽象的或先验的东西而展开,而是基于事物内部所存有的“二分对立”的矛盾所驾驭和支配,并且以一种定在的客观规律呈现出来。以往形而上学将理论支点置于事物单纯外在的,抑或是单纯内在的运动及其否定的过程之中,将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斗争”与“统一”割裂开来,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绝对不容和的同一之中去探寻事物的规律。唯物辩证法则不然:一方面,事物联系的内容是由矛盾的对立统一所构建而起的;另一方面,事物发展的动力亦是由矛盾的这种斗争和同一来推动的。宇宙万事万物的同一性,正是缘于各种事物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普遍性联系,使得事物能够找到它们彼此之间的相同频率,进而引起共鸣。同时,又由于万物不可能如出一辙、千篇一律,故而事物之间必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斗争,以此谋求和同,这样一来便促成了事物的变化、运动直至发展。从某种层面上讲,辩证法就是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3]。非黑即白、非敌即友的绝对性思维,不是辩证思维;和而不同、异中求同的矛盾性思维,才是辩证思维。

“统一关系存在于对立关系之中,而且在它内部就包含着对立关系;对立关系存在于统一关系之中,而且它本身就包含着统一关系。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对立中的统一。辩证思维方法之所以不同于形而上学思维方法,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在对立的东西中发现同一关系,在同一的东西中发现对立关系,从而能够透过事物的表面,深入事物的底蕴,抓住事物的本质。”[4]126-127事物的同一、斗争和统一、对立,是蕴含于事物自身之中的先天性存在,事物的这种一体两面性特征是我们得以对事物的认识更接近本质和全貌的先决条件。基于事物的此种二分同一的特性,才使得我们能够更全面、深刻地探寻和把握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纷繁复杂的联系及发展变化。人们若想从复杂多变的外部世界中去捕捉真相、探求真理,就需要捉住对立统一这一主要线索按图索骥。事物的同一汇集量的合计,通过自身的对立促成质的突破;通过斗争否定事物原有结构及内容的同一,继而转到同一的对立面再一次否定,使事物得到更新。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事物的对立统一性,使得万事万物得以由可能转换为现实、偶然转换为必然、原因转换为结果的相互转换,以及能够通过事物的外在现象而深入和把握到事物的本质,通过不同要素组合的形式点缀内容的相辅相成。因此,对立统一规律构成了整个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二)动力——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是基于对前一旧事物“母体”扬弃、继承的基础之上,开启后一新的事物的产生,是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两大特征之中的一大环节。同时,否定之否定规律与对立统一规律也存在着一种“微妙”的辩证关系:否定之否定的存在,使得事物的矛盾由现存的状态转换至原有事物的对立面,进而完成事物新的蜕变,即源于事物矛盾的内在性的否定的力量。矛盾的对立统一的演化和发展,就是由否定之否定这一规律来推进的。因此,事物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基于对立统一规律的矛盾运动过程,这个发展过程不是简单地理解为经验的线性直接叠加,而是一个基于矛盾运动的自我否定和自我发展的过程。“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5]即否定不能被置于既成的、断裂静止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而要从过程的、动态演变的角度来加以厘清。

“事物内部同时包含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二者的此消彼长必然导致事物的发展过程包含肯定阶段与否定阶段。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相对于肯定来说,否定是较后也是较高的环节,它包含着肯定,同时又具有比肯定更为丰富的内容,更能体现出事物发展的辩证法。”[4]141事物的前进、变化和发展即是源自于事物自身之中的这种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矛盾推进过程,事物的成长与发展也正是由于自身之中的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相互斗争与调和的结果。当然,在这一曲折性、回复性的过程之中,事物的否定不是单纯、直截了当地否定自己,而是在否定的过程之中肯定了它本身所要否定的方面,否定了它真正所要否定的东西,最终达成对新生事物的肯定的否定。因而,“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便是这种前进与回复、发展与曲折矛盾运动的统一,是一种形式上的复归、实质上的运动前进过程。

(三)趋势——质量互变规律

一事物之所以能成为自身并区别于它事物,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某种规定性所决定的,而这种规定事物本身属性的元素有两个:质和量。因此,任何事物均具有质与量这两方面的规定性,都表现为质与量的统一。其中,量是事物生成过程的起始阶段,当事物量的复加在程度和规模上超出事物原始形态的广度和深度的范围时,原有物的相持、平衡状态即被突破,从而实现事物新质的飞跃。事物本身的矛盾需要自身否定之否定的力量来促成对立面的转变和统一,而在这一过程当中,此方矛盾的解决在首次否定的过程之中需要有一个量的积累,而通过向彼方对立面的转换过程之中,事物的再一次的否定将最终促成事物的质变。

质量互变规律是针对事物在矛盾运动过程之中所存在的两种样态形式及其演变过程的深刻阐释。事物过程性的表现,一方面,它既不是一种一蹴而就式的简单跳跃,亦不是经验式的主观臆断,而是这两种过程的互渗融合。“质变与量变的关系是辩证的。量变不是质变,但又可以引起质变;质变不是量变,但又可以引起新的量变……量变—质变—新的量变,如此相互转化、相互交替,构成了事物的发展过程,形成了量变质变规律或质量互变规律。”[4]137事物在变化发展的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这种矛盾运动,便是对立统一规律在质量互变中的集中显现。因此,作为这种矛盾运动过程之表现样态的量变质变规律,其间以否定之否定的中介动力的推进,促进事物由量的积累上升至质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整体上升前进的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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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唯物辩证法涉涵的范畴

范畴作为哲学上的概念,集事物的种属性与类本质于一体,是事物普遍具有的共相集合。因此,事物辩证运动便涉及其所具有的共相之中。考察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便是对承受辩证法内容与结构间的特征和规律的微观载体的探究。

(一)原因和结果

在事物发展的整体过程当中,事物之间存在前后接踵、承先继后的关系,并且两者间彼此掣肘、相辅相成。其中,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便是事物的结果。因此,原因和结果是反映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现象之间普遍存在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范畴。

因与果在时间这一纵向维度的层面上表现为因前果后、先行后继的次序历程。当然这并不是说凡因果关系均是原因置前、结果置后,而是根据事物本身内容和结构的不同,在形式上表现出多种因果联系。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同样受制于事物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因果总是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必然联系,因中蕴果、果中蕴因。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联系。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

这是对因果关系范畴的进一步承接与深化。因果关系在发展的历程趋势向度上则以必然性与偶然性这一范畴表现了出来。原因在于:事物原因的客观实在性,其必定会导致相应结果的发生。而由因及果的这一历程,亦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矛盾斗争的过程。根植于因果的多样性与事物发展的条件性,处于发展中的事物则会分流出两种趋势:一是或能或不能的不确定的趋势,一是蕴涵于事物本身之中的质的规定的确定趋势。前者为可能性,后者为必然性。两者在矛盾作用发展的机制上也截然不同:必然性根于事物内在矛盾的规定,偶然性则源于事物外在矛盾的规轴。

(三)可能性与现实性

这是事物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在时间维度历程趋势上的显化。当事物由诸多偶然的因素所集合时,它便总是积量于种种可能之中。就发展趋势而言,现实性就是事物的现实存在,是过去发展的结果,是未来发展的原因。现实亦是种种可能于量变积累的过程之后达到质变的可能性事物的一种显现。由可能产生现实,继而现实又会产生新的可能,它揭示了物质联系和发展的关系。可能性是现实事物所包含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各种趋势。可能和不可能是有区别的,事物出现可能,在客观上是有根据和条件的,不可能就是现实中没有事物出现的客观条件和根据。

(四)内容与形式

内容予事物以充实,形式予事物以修饰。万事万物总是由一定的实在性成分和要素所构成,构成事物的这些要素和成分便是其内容,而要表现这些成分使其具象化、系统化的便是形式。内容的表现需要形式上的组合、排列和配合,形式的表现需要内容的充实、丰富和发展。同时事物所包含的内容是无限多样的,与之相适应,它所呈现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内容和形式是统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内容的充实和发展需要形式的修饰和跟进;同理,形式的补充和点缀需要内容的填充和完善,即:发展内容的同时也要适时地繁荣其形式。

(五)现象与本质

现象是事物外部多变、丰富和生动的表现形式,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多样性和外化性。本质是事物内部稳定、普遍的联系和内容,它最大的特点在于深刻性和掩蔽性。“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6]当事物作为整体而存在时,事物本身内部联系的各个要素组成以及自身矛盾的特殊性便汇集于一体,这便是本质。前述关于事物的原因、形式、偶然等要素和范畴,则是一事物的内部联系和内在矛盾的外化和显现,这便是现象。从事物的现象到本质的转化过程,亦即“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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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唯物辩证法是以唯物论作基础本体,以辩证法作方法主导的相互交织、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又互相配合的科学理论体系,推动哲学与社会实践一同进步和发展。其主要内容及结构的内在逻辑表现为:它将宇宙万物均具有的普遍、客观的联系性和前进、上升的发展性归结为现实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终因与总特征;以“二分对立”的矛盾律、“质量互化”的变动律和“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律统摄、贯穿其中;通过原因与结果、可能与现实、必然与偶然、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五大范畴来表现和承载。唯物辩证法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具有新的时代历史性的事物与特征,不断地来验证、更新与完善、丰富自身的内容,同时指导社会实践不断地向前发展以至无穷。

参考文献:
[1]中央中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1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
[3]中央中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五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90.
[4]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7.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23.
[7]中央中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39.

作者简介:陈吉平(1997—),男,汉族,甘肃酒泉人,单位为喀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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