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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性解释

 老三的休闲书屋 2018-02-04


近日,诸城市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提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一)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

(1)本人为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

(2)2002 年 9 月 28 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 号》文件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退休金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其他居民和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省属困难破产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的。


(二)发放对象条件中第二条关于“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退休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时间是 2002 年9 月 28 日,在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实行的是加发 5%的退休金,我市截止 2000 年 12 月这一政策已落实,由于企业退休政策的变化,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9 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期间退休的部分人员,没有享受加发 5%的退休金。根据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 号》文件规定,这部分人员可参照执行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退职人员中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按照退职年度纳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四)已经死亡的企业退休职工,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范围,补助金由其配偶或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代申请及领取。


经 费 落 实 渠 道

1、正常运转的企业。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托管退休人员),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的,职工可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2、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提请人民法院列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由破产企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属镇街(园区)统筹解决。已破产终结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按属地原则由所属镇街(园区)统筹解决;《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税收属地管理的通知》(诸政字〔2016〕23号)施行前已破产、关闭不再存续的原市属企业由市政府统筹解决。重新安置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3、上属企业。国家、省、潍坊市等上属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费随税走、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负责督促落实。

4、已完成改制、重组的企业。对于已完成改制、重组的企业,由改制、重组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改制、重组前原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改制、重组时有我市相关文件、批复或纪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重新安置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5、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由市、镇街(园区)分级负责。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隶属镇街及镇街以下的企业由镇街(园区)负责。

6、在解决往年欠账时,对于正常运转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办理退休手续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有条件的企业要一次性落实;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分期予以解决,优先考虑有重大疾病的、年龄较大的对象。对于破产、关闭企业,由市级和镇街(园区)统筹解决,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分期分批予以落实。




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由市、镇街(园区)分级


负责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由市、镇街(园区)分级负责。在组织实施、费用统筹、监督落实等方面市属企业(含已破产关闭的原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隶属镇街及镇街以下的企业(含已破产关闭的原镇办企业、缴纳劳动保险的原村办企业)由镇街(园区)负责。



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办法

1、资格确认。正常运转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企业负责;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的企业,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格确认;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在政策过渡期内(2001年1月到2002年9月企事业退休的部分人员,具体内容详见政策解释)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上述内容予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

2、发放办法。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及与正常运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所属企业负责发放;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企业的退休职工,由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经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并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银行进行发放。




破产关闭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流程


(1)个人申请。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向原工作单位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破产、关闭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表》,申请时本人要携带相关证件(《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部门受理。企业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职工退休情况进行登记、核查、汇总,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社区审核。退休人员原计生管理地或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对其是否为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认定表》报镇街(园区)计生部门。

(4)公开公示。镇街(园区)计生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所在社区显要位置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5)资格确认。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园区)计生部门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计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诸城市破产、关闭企业独生子

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核实加盖公章。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职工退休时间、退休企业、是否已享受加发 5%退休金等内容,核实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计生部门。

(6)审批发放。市卫生计生部门将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同时建立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个人档案。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银行进行发放。



因情况特殊,难以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

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因情况特殊致使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待遇难以解决的,经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统筹解决。




有关表格和数据


2001 年—2016 年度潍坊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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