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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那些事儿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THY7655 2018-02-04

        前两期,小妮子带大家了解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回顾戳这里)、履行和变更(回顾戳这里)

      那么当企业和劳动者之间面临“分手”,如何才能“好聚好散”,最大程度维护劳动合同双方正当权益呢?今天小妮子就跟大家聊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那些事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知识
拓展

之前小妮子科普了劳动合同终止是否能领失业金

小伙伴可以动动手指点击下面复习哟~

(原创丨终止劳动合同,能领失业金吗?)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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