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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直觉方法的合理性之争

 文质君 2018-02-06

曹剑波


作者简介:曹剑波,哲学博士,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香港中文大学、台湾大学、美国普度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副主任;厦门大学性别与哲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论学会秘书长。

提要:诉诸直觉是哲学上最经常使用且最长久的方法。擅长反思的哲学家未能给哲学上诉诸直觉的方法的合法性提供辩护,这不能不说是哲学方法论的一个耻辱。方法论反直觉主义者基于没道明论证、无校正性论证和多样性论证,对哲学直觉方法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消除哲学方法论的耻辱,捍卫直觉方法的合法性的论证有:类比知觉论证、反无校正性论证、否认直觉有显著多样性的论证、否认直觉多样性重要的论证、否认直觉多样性会导致不可靠性的论证。

关键词:哲学直觉;合理性;哲学方法论;实验知识论

原发期刊:世界哲学2017第六期


诉诸直觉是所有学科都需要的,在哲学中则更重要、更常见。在哲学论证中,哲学家常常借助自己对某一特殊事例或某个思想实验的直觉得出结论,或者当争论无法进行下去时,在“理屈词穷”时,常有意识或无意地把他们立论的关键前提说成是直觉的。哲学家诉诸直觉的标志是作出了这类主张:“直觉地,??”、“很显然,??”、“众所周知,??”、“人们通常认为,??”、“我们会说,??”、“大多数人会同意,??”、“毋庸置疑的是??”、“显然,这样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说??将是自然的”等等。这类等同于“凭直觉获得P”的语言形式(例如,“‘虐待无辜的幼儿取乐’显然是错误的”、“众所周知,‘杀鸡取卵’是愚蠢的”)。

虽然哲学家喜爱直觉方法,而且使用直觉方法是哲学上最经常、最长久的,然而,诉诸直觉通常没有任何值得尊敬的理论基础,在哲学中使用直觉方法没有得到任何辩护(Hintikka,1999:127—133)。不少学者基于没道明论证、无校正性论证和多样性论证,对哲学直觉作为证据的可靠性与合法性提出了质疑。面对来自实验哲学家雨后春笋般的合法数据,面对方法论反直觉主义者咄咄逼人的攻势,任何曾经应用直觉作为证据而又追求理论自洽的哲学家,任何主张在哲学中直觉地位重要而又负责的知识论者,都应该直面质疑,接受挑战,给出令人信服的回应,而不能采取不负责任的简单否认的态度,更不能采取“鸵鸟策略”。哲学家以擅长反思并能找到“根基”为傲,然而,对哲学上广泛使用无根基的直觉方法却不加反思。参照人们把归纳法的合法性没有得到有效的辩护称为哲学的耻辱,本文把直觉方法的合理性没有得到有效辩护称为哲学方法论上的耻辱。兹就管见所及,力图对哲学方法论的耻辱加以概括,在借助他山之石的基础上提出消除哲学方法论耻辱的策略,以此来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质疑哲学直觉的方法

方法论反直觉主义者对“直觉方法能否作为合理的哲学方法”这个问题持否定的态度。他们挑战直觉的证据地位,反对诉诸直觉的传统哲学方法,主张抛弃或限制直觉在哲学研究中的使用。方法论反直觉主义否认直觉是合法的哲学方法的主要论证有:没道明论证、无校正性论证和多样性论证。没道明论证基于人们对直觉的性质、来源、运行方式、目标等认识没有说清也没有道明,对直觉能作为哲学理论的合法证据提出了怀疑;无校正性论证主张,任何证据都要有独立的校正手段,然而直觉不能校正,因此直觉不是合法的证据;多样性论证基于直觉认知的多样性、敏感性对直觉方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1.没道明论证

直觉不仅在分析哲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在全部哲学中,甚至全部学科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把直觉作为证据自苏格拉底时代就已经开始了,而且是最常用的一种认识方法。然而,直觉就像斯芬克斯之谜,充满神秘。“什么是哲学直觉?”“哲学直觉的本质是什么?”“哲学直觉的特征是什么?”“直觉是一种神秘的能力还是一般的能力?”“直觉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直觉可以训练吗?”“直觉的产生仅只基于理解吗?”“直觉是信念还是表象?”“直觉在哲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吗?”“直觉能作为哲学理论的证据吗?”“多样性的直觉判断为什么可以信赖?”“直觉确证的本质是什么?”“直觉确证的过程是什么?”哲学家对与直觉相关的这些问题都不清楚,更没有一致的意见。哲学擅长刨根问底,然而却把直觉这种来源不清、性质不明的方法,作为我们认识的根基而不加反思,这不能不说是哲学方法论的一个耻辱。T.威廉姆森(T.Williamson)在谈到直觉在哲学中的重要作用后,话锋一转说:“然而,在直觉是如何运行的问题上,还没有一致的意见,甚至还没有大众欢迎的说明;在‘我们有直觉P’和‘P是真的’之间希望得到的相互关联上,还没有可接受的解释。由于分析哲学标榜自身的严密性,在直觉根据上的这种空白看起来就像是一个方法论的耻辱。我们为什么在哲学上应该赋予直觉这么重要的地位呢?”(Williamson,2007:215)的确,仅仅因为直觉判断对哲学家来说是“明显的”,就假定直觉在哲学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是武断的;仅仅因为直觉方法在哲学上大量使用,就假定直觉方法在哲学上是合法的,这是不严肃的。作为反思典范的哲学,还要认真思考直觉为何在哲学中起重要作用,是否应该在哲学中起重要作用。

2.无校正性论证

在《反思反思平衡》(Cummins,1998:l13—128)中,Rc.康明斯(RobertC.Cummins)基于“校正”(calibration)概念对直觉在哲学中的证据地位提出了挑战,认为由于没有独立检验直觉判断的手段,很难独立检验直觉的有效陛和可靠性,即直觉因缺乏可校正性而不适合作为证据。康明斯的论证策略是:通过类比观察数据,主张相互冲突的证据需要校正,然而直觉却不能校正,因此直觉不能成为证据。

康明斯认为,相互冲突的观察数据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作为证据的观察数据必须是被普遍认可的,具有主体间性,只有当观察是主体间的,才有资格成为科学的证据。消除数据间的冲突,获得准确的数据,就是校正数据。数据作为证据的必要条件是数据能够被校正。校正必须是独立的,既不依赖被测试的设备或程序,也不依赖新的观察所支持的理论。康明斯用伽利略发明望远镜为例,来说明观察数据是如何校正的。伽利略用望远镜观察月球时,看到有像地球上山峰一样的污点,这与当时流行的月球是完美天体的看法不一致。因此,怀疑望远镜观察到的山峰是否是人为现象,这是合理的怀疑。对这种合理的怀疑,伽利略不能合法地诉诸待证的哥白尼天文学假说来排除。伽利略的回应是用望远镜观察一个形状、颜色、大小等属性都已知的对象,看看望远镜除了发挥放大作用外,是否还改变了该对象的形状、颜色等其他属性,最终以此来解决观察结果与传统看法的冲突,从而证明观察的设备或实验的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康明斯把直觉与观察相比,认为哲学直觉不像科学观察那样,它们从来没有被校正过。以公平直觉为例,为了校正某人关于公平的直觉发生器(intuitor),我们需要有一个测试答案(testkey),告诉我们什么分配是公平的,什么分配是不公平的。然而,我们却无法得到这个答案。我们可能借用每个人事先都没有争议的案例,然而,如果每个人都同意,这种测试就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如果答案只是相对的一致,那么这种一致性不能保证没有相互冲突的答案;如果受试者给出的回答是“错误的”,那么这仅仅说明这个答案不在测试中。也许可以咨询专家的关于公平的最好理论而不必凭借他们关于公平的直觉。然而,由于有不同的关于公平的最好理论,专家意见也不一致。而且,纵使专家们有一致的看法,他们仍可能出错。此外,当追问专家如何得到最好的理论时,答案很可能是“基于相应的直觉判断”得出来的,这是一种循环。这表明,不存在校正有差异的直觉的独立途径。康明斯承认,仅仅在假设有一些通往哲学直觉的目标的非直觉途径下,哲学直觉才是可能被校正的。他倾向于认为,在某些案例中存在非直觉的、通向直觉目标的途径。例如,“如果当前的物理学理论为真且有解释力,那么我们能放弃关于时空本质的直觉,取而代之问兽类的时空观是怎样的吗?如果当前的认知理论为真且有解释力,那么我们能放弃关于表征内容的直觉,取而代之问表征是怎样的吗?”不能校正的哲学直觉不能作为理论的证据,能够校正的直觉是理论不需要的,因此,他下结论说:“在知识论上,由于只有在不需要直觉时,直觉才能被校正,因此哲学直觉是无用的。一旦我们能识别直觉中的人工产品和错误,哲学就不再使用直觉。”(Cummins,1998:126)

温伯格接受了康明斯的“直觉不具可校正性”观点,把证据源(sourcesofevidence)分为“有希望的”(hopefu1)和“无希望的”(hopeless)。他说:“在实践中不是不可错的证据源是有希望的,是指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有能力发现并纠正它的错误”,而“无希望的证据源”是指“我们的实践对它们的错误缺乏适当的敏感性,而且当错误被发现时缺乏纠正这些错误的能力”。温伯格宣称:“不应该相信任何无希望的、来源于想象的证据源。”哲学直觉是无希望的,因而是不应该被相信的。温伯格认为,值得信任的证据源不必是不可错的,而是必须对错误敏感且有纠正错误的能力,这样的证据源才是有希望的证据源。有希望的证据源有4种:(1)外在的校正;(2)内在的一致;(3)边缘的可侦测性(即能侦测出不好的设备);(4)理论说明(对设备能起作用时如何工作,以及对设备不起作用时为什么它们不起作用的理论说明)。(Weinberg,2007:327_33O)

3.多样性论证

直觉作为证据建立在直觉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预设基础上:即在通常情况下,对同一个问题,每个正常人①的直觉都是基本相同的,无需进一步检验,可以作为共享的常识接受,从而作为判断问题、构造论证和建构理论等的证据。假定直觉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是能诉诸直觉的前提,因为任何解释都要遵循经济原则,都是以不变解释万变,而且,任何强的说服力都以普遍同意和没有异议为标志。以稳定的和普遍的直觉为基础作出的哲学论证和构建的哲学理论才必然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

然而,大量的实验哲学研究揭示了认知直觉的多样性和语境敏感性,对直觉的可靠性提出了怀疑,对直觉的方法论地位提出了挑战。在2001年发表的标志着实验哲学诞生的《规范性与认知直觉》(Weinberg,Nichols&Stich,2001:429—460)一文中,温伯格等人通过案例研究发现:知识归因直觉受文化背景的影响。随后迅猛发展的实验成果表明,哲学直觉是不稳定的、多样的,受种族、性别、性格、年龄、所受的教育、社会经济地位、案例叙述方式、案例排列顺序、场景呈现的方式、问题的道德性、提问的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恰当的语境敏感性。(参见曹剑波,2016:33_39;曹剑波、万超前2013:1_8)为什么直觉对这些因素敏感会挑战直觉作为证据的地位呢?斯温等人解释说:“在某种程度上,直觉对这些变量敏感,表明直觉不适合哲学家要求它们从事的工作。直觉不只追踪思想实验中与哲学相关的内容,还追踪与思想实验试图解决的问题无关的因素。思考思想实验的个人的特定社会经济地位和文化背景应该与思想实验是否描述了一个知识案例无关。对无关因素的敏感性削弱了直觉作为证据的地位。”(Swain,Alexander&Weinberg,2008:140—141)在某种意义上,由于我们受到的文化教育、我们的种族、性别、性格、年龄、社会经济地位等是偶然的,不追踪真理,相反,还可能追踪谬误;由于我们既不能预料这些因素,也不希望它们出现,因此,直觉对错误东西的敏感是不恰当的。正如人们用某种测量仪器如温度计来测量某个对象时,如果温度计上的读数不仅受温度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气压等其他因素影响,那么人们就会认为它不是一个好的测量温度的仪器。正如不能把坏的温度计看作是好的测量温度的仪器一样,我们不能把直觉看作是一种好的认识方法。

方法论反直觉主义者基于没道明论证、无校正性论证和多样性论证,主张限制直觉作为证据的方法,甚至主张在哲学中彻底禁止使用直觉方法,“实验哲学的成果强烈地限制把直觉当作证据来使用”(Alexander&Weinberg,2007:61),康明斯断言只有“无直觉的哲学才是有希望的”(Cummins,1998:125)。

二、捍卫哲学直觉的方法

为了捍卫哲学直觉方法的合法性,必须回应挑战直觉方法的论证。鉴于没道明论证涉及的问题很多很大,在此不作讨论。由于无校正性论证尤其是多样性论证是更为直接、更为有力的挑战直觉方法的论证,因此,本文将集中在对多样性论证的批判上。我们将采用或评述的捍卫哲学直觉的方法有:反无校正性论证;否认直觉有显著多样性的论证;否认直觉多样性重要的论证;否认直觉多样性会导致不可靠性的论证。

①正常人是指具有最基本的反思能力,能够正确使用诸如“真理”“信念”“知识”“确证”等这些概念的人。正常人既包括未受哲学思维训练的普通大众,也包括受过哲学思维训练的学生和哲学家。

1.反无校正性论证

我们赞同并愿意推进戈德曼和索萨对康明斯的无校正性论证的批判。他们认为,康明斯的校正标准太高,会导致全面的怀疑主义。戈德曼认为,必定存在一些基本的程序或方法,它们是基本的证据源。知觉、记忆、内省、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这些精神能力都是基本的证据源。这些证据源被许多知识论学者看作是真实的证据源,然而它们是基本的,却没有独立的能力或方法来确立它们的可靠性。以记忆为例,记忆是我们形成关于过去真信念的基本方法,然而,由于其他所有获得关于过去知识的方法都依赖记忆,因此这些方法不能为建立记忆的可靠性提供独立的方法。由于其他所有获得关于过去知识的方法都依赖记忆,因此,它们不能为记忆提供独立的校正方法。没有独立于记忆的方法来检验记忆的可靠性,因此,记忆不能得到校正。同理可知,知觉是获得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的唯一来源,获得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的其他所有方法都依赖知觉,因此,校正知觉没有独立于知觉的方法,检验知觉的可靠性也没有独立于知觉的方法。戈德曼由此断定,如果接受康明斯的证据源都必需满足校正的标准或者独立的证实标准,那么这些证据源都是不合法的,这会导致普遍的怀疑主义。因此,他的结论是更好的做法是接受这个结论,即:基本的证据源不必满足校正或独立印证的限制。直觉可能属于基本的证据源。他提出的较弱的证据标准是否定性的,即“我们不确证地相信不可靠的假定性的证据源”,其变体是“我们不确证地相信对其可靠性强烈怀疑的证据源”。(Goldman,2007:5)在我们看来,伽利略用已知的对象来检验望远镜的观察是否可靠,用的方法仍是用知觉校对知觉。如果这种策略可行,那么用更一般的每个人事先都没有争议的公平原则来校对公平案例也是可行的。

索萨也断言,康明斯的校正标准会导致知识论怀疑主义,因为“没有最终的自我依赖,没有什么能够被校正”。索萨认为,如果不执着于需要独立认知通道这个标准,这些基本的认知能力都是能够得到校正的。在他看来,知觉包含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等多种亚官能,它们中的任何一种官能的可靠性都可以借助另一种官能得到支持。这种“分步解决”(divideandconquer)的策略也能用于直觉,因为不同主体的直觉以及同一主体不同时刻不同条件下的直觉可以相互校正,“因此,在证据上,个人可以让自己的直觉依赖他人的直觉。或者,个人可以在此时自己的直觉与彼时自己的直觉之间作出类似的区分”(Sosa,2007:64)。我们认为,除了用不同时间不同情境的以及不同人的直觉相互校正外,也许可以用日常直觉来校正哲学直觉,用反思和经验来校正直觉。我们主张,普通大众的直觉可由专家直觉或理性来校正;相互冲突的负载理论的专家直觉可以由实验或更进步的理论来校正。随着认知直觉心理学对直觉产生的机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不追踪真理而影响直觉的因素将会得到更有效的排除,从而使直觉得到校正。

2.否认直觉有显著多样性的论证

如果直觉的多样性少于一致性,或者可以减少直觉多样性,那么就可以否认直觉有显著的多样性。

虽然对某些案例,可能有多样的直觉,但这些有直觉多样性的案例只是少数,更多案例的直觉相同。例如,任何理解“黄狗是黄的”、“2+2=4”、“单身汉都未婚”这些命题的人都会有共同的直觉认为它们都是正确的。正因为在直觉的判断上,我们基本上是一致的或共享的,以此直觉判断为基础我们可以建构共享的或一致的理论。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代知识论学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竞争理论,虽然如此,在很多知识论案例上,知识论学者之间有相当多的共同直觉。此外,纵使主张认知直觉不可靠的实验知识论学者也不得不承认有些直觉是共享的和可靠的。例如,实验哲学家设计来证明“知道”与“单纯相信”不同的案例,如“抛硬币”案例,是建立在直觉是可信赖的预设上。因为在这些案例中,几乎所有的受试者都会认为“抛硬币”案例不是知识,实验哲学家会认为这些大众直觉是可靠的,并依赖这些直觉才能深人论证。承认背景不同的受试者对某些案例表现出来的一致性是基于一种“特殊感觉”(Liao,2008:247—262),这恰好是大众知识论的核心。不承认受试者之间在基本预设中有相互同意的直觉判断,接下来的对比研究就无法进行,因而承认有一些相同的直觉判断是实验哲学得以成立的前提。

如果直觉的多样性是由不可靠的实验产生的假相,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来减少,甚至消除,那么就不能说直觉具有显著的多样性。有实验证明,直觉的多样性可以减少。例如,J.C.赖特(JenniferColeWright)发现,提高自信度,可减少直觉的多样性(Wright,2010:491-503)。A.皮尼洛斯(.~ngelPinillos)等人发现,对受试者作认知反思测试,可大幅度地减少诺布效应(Pinillos,2011:120)。的确,在认知反思测试后,受试者不仅意识到最初的回答可能是错误的,而且也意识到,为了找到正确的答案,需要作认真的思考。因此,当再次对受试者进行诺布效应的调查时,他们就会认真思考调查的问题,这自然会提升诺布效应的显著性。

上述捍卫哲学直觉的方法有的是增加自信度或认知反思测试,以此来减少直觉的多样性;有的则是借助有些实验的结果不能重复,断言直觉的多样性是因为实验操作的失误,从来主张应该忽视这些实验的结果。的确,直觉会出错,直觉出错的方式有:我们可能被手边案例误导,或者没有关于它们的充分信息;我们可能会忘记或者忽略这个案例中的相关细节;我们关于这个案例的直觉判断可能受到我们的理论预设遮蔽。对于这类出错的直觉,我们必须忽视。但这类出错,在严格的实验下,是小规模的、不稳定的,而且是难以重复的。对那些大规模的、系统的直觉多样性,把哪些直觉忽略而只取其中一种,并把它称为是正确的,则是困难的。因此我们认为:

(1)借出错的直觉可以减少为直觉的方法辩护,这种方法虽然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是说服力却不强;

(2)在实验中增加自信度检测或认知反思测试,虽然可减少直觉的多样性,但是却不能彻底消除多样性,而且会遇到为什么少数人的直觉必须被忽略的难题;

(3)借有些实验结果不能重复来断言以往发现直觉多样性的实验操作有误,这有点武断。因为我们同样也可质疑他们的实验操作是否有误,而且,在众多的场合中诺布效应的可重复性证明实验哲学的实验并非都不可重复。常言道“说有容易,说无难”,用在直觉的多样性上,我们可以说“说直觉有多样性容易,说直觉没有多样性难”。

的确,如果不能证明被激发的回答表达的只是受试者的直觉而非受试者推理的结果,那么就不能说实验哲学揭示的回答的多样性就是直觉的多样性。其实,这个问题用神经心理学的理论可以解决。神经心理学发现,人脑爱“偷懒”,通常不愿运行耗时费神的推理系统,而爱运行轻松愉快的直觉系统。因此,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当在“导言”中提醒受试者不要思考时,除掉那些不负责的胡乱填写,可以肯定,通常获得的数据是直觉的而非推理的。而辨别哪些回答是胡乱填写的,统计学有有效的方法。

众所周知,社会调查方法和认知心理学的方法现在已经有广泛有效的运用,这可以支持《哲学心理学》中的一条评论:“实验哲学家所用的方法不应该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有争议”(May,2010:713)。

3.否认直觉多样性重要的论证

否认直觉多样性重要的论证主张,直觉的多样性是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概念的多样性。例如,戈德曼主张个体概念的多样性是直觉的多样性根源。可以用个体心理意义上概念的不同来解释个体之间直觉的多样性。甲关于“F适用于X”的直觉,只是对甲自己的概念F来说的;乙关于“F不适用于X”的直觉,只是对乙自己的概念F来说的。在某个葛梯尔案例是否为知识的问题上,如果甲、乙的直觉不同,那么他们之间的冲突可以用他们个人之间的概念不同来消除。(Goldman,2007:13)索萨也主张,直觉的多样性是言语上的,源于概念的多样性。由于语境和歧义都会造成言语上的差异,因此言语上相同的语词不一定代表相同的概念,言语上的差异也不一定是真实的、实质的概念上的差异。东西方人在葛梯尔案例上表现的直觉差异,可能源于东西方人用的“知识”这个词表达了不同的意思,不同于西方人,东方人的“知识”包含了社会公共的因素。因此,东亚受试者断言在直觉上为真的命题,与西方受试者断言在直觉上为假的命题,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命题。(Sosa,2008:1O8—109)

概念的多样性的确可部分地解释直觉的多样性,然而依据拥有概念的主体不同,可把概念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私人概念,即心理学意义上的概念,是个体化的、个人头脑中的概念,这就是戈德曼所说的概念2;第二种是大众概念,即大众所拥有的、社会化的概念,是许多私人概念的属性的统计多数,这就是戈德曼所说的概念3;第三种是专家概念,即相关专家共同体所拥有的概念,可粗略地等同于经典概念。由于戈德曼认为不能从概念2过渡到概念3(Goldman,2007:l7—19),因此,这可能导致令人憎恶的哲学相对主义。

4.否认直觉多样性会导致不可靠性的论证

如果直觉的多样性并不必然导致直觉不可靠,那么这就可以有力地反驳来自多样性的论证。这种方法借知觉的可信赖性来论证直觉的可信赖性,主张直觉受语境的影响不该成为认知直觉是不值得信赖的理由,因为我们依赖诸如知觉能力这类其他的能力也有类似直觉的不稳定性,然而我们通常认为知觉是值得信赖的。直觉像视觉、触觉等知觉一样,是一种基本的证据来源,它们都是“法理意义上的”(nomologically)可靠证据。在一般的认知条件下它们都是可靠的,即使出现错误,也不该否定它们可以作为一种可靠的基本的证据来源。正如知觉和内省虽具有系统性而非偶然的或随机的出错可能性,却仍可以作为证据一样,直觉虽具有系统性的出错可能性,也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就像我们不能说色盲的人是盲人一样,我们也不能因直觉在某些情况下出错就说直觉没有证据地位。反直觉主义者对直觉的可错性反应过度,因直觉的可错性而反对直觉的证据地位在说理上极为微弱,在道义上极为不公。方法论直觉主义者认为,直觉与知觉都是人类基本的证据源,其可错性不会影响其认知功能的可靠性,也不会影响它们的证据地位。对此,方法论反直觉主义者会说,直觉与知觉或记忆之间的类比是不成立的。因为,知觉和记忆虽然也是可错的,但是我们知道有利于可靠的知觉产生的条件,知道知觉对错误的敏感性。与此不同,我们暂时不知道哪些条件有利于产生可靠的直觉,与此同时,我们也不知道在什么条件下,直觉的内容是真的。例如,我们知道有利于视觉感知能力产生的条件是“正常的视力”、“正常的照明条件”、“对象足够大”、“距离适当”等。在昏暗的环境或对象在较远距离时,视觉认知很容易出错。此外,人们大都能意识到在不利环境下,视觉出错的可能会增大,因而在这些不利的环境下,人们会谨慎对待自己的视觉认知。与此相同,当回忆较久前的事情时,人们会不太信赖记忆。对知觉和记忆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准确地告知主体知觉和记忆出错的不利条件,为主体的正确认知提供指南。然而,与正常的感知条件相似的直觉条件是什么,我们暂时还不知道,“我们不知道什么条件使直觉可靠或者不可靠”(Swain,Alexander&Weinberg,2008:148)。

不可否认,在利用有多样性的直觉作为证据时,我们确实要特别小心。虽然不是所有的直觉多样性都能通过小心谨慎来消除,虽然许多多样性不是粗枝大叶的结果,然而,正如并非所有的知觉多样性都可以通过小心谨慎来消除一样,直觉的多样性也难以完全消除。尽管如此,随着实验研究的深人发展,我们迟早会知道哪些条件是正常的直觉条件。一旦我们发现了哪些因素影响我们的直觉,一旦我们把不追踪真理的因素从直觉认知中排除出去,在直觉的“正常光照条件下”进行认知,那么我们就可以用正常的直觉功能来认知世界。我们认为,处理由直觉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带来的挑战,不仅需要我们重视直觉的多样性,同时还要我们进行方法论的调整,甚至对知识论的根基作出革新。

在直觉的证据地位上,我们反对基于直觉的可错性来否认直觉可以被当作证据的做法。非但如此,我们反对基于可错性来否认某种证据源可以被当作证据的做法,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可错的,如果可错的证据不能当作证据,那么必然导致全面的怀疑主义。全面的怀疑主义是肯定有知识的知识论者都力图要避免的,这表明,因直觉是可错的就把它们抛弃是不妥的。我们也反对康明斯的看法,他借“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哲学直觉是通向真理的可靠向导”,来否认哲学直觉可以被当作证据。(Cummins,1998:113—128)在我们看来,除非我们依赖哲学直觉,否则无法建立哲学直觉的可靠性。因为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哲学直觉的可靠性,从而抛弃哲学直觉,会导致全面的怀疑主义。正如以知觉、内省、佐证等作为证据一样,它们的可靠性的证明离不开它们自己,哲学直觉也是如此。事实上,最自然地证明某种证据源可靠的方法,就是基于那种证据源给出的已有准确报道所作的归纳论证,这种循环的方法不可避免。如果要避免认知循环来证明哲学直觉PI的可靠性,那么必须诉诸其他的证据如E,而不是哲学直觉PI。当然,除非我们证明E。是可靠的,否则无法将它作为证据。这样一来,为了证明哲学直觉的可靠性我们诉诸于E,为了知道E。的可靠性我们诉诸于另一证据源E,。这样,我们就被指派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么我们会进入武断,要么我们会进入无穷回溯,要么我们会进入循环论证。康明斯认为,除非我们知道哲学直觉是可靠的,否则我们不能将它当作证据。然而,为了知道任一证据源是可靠的,我们不得不先知道某一(某些)假定的证据是可靠的。这在时间上不可能,在现实中也不可能完成。我们认为,可作为证据的信念是由形成信念的可靠过程形成的。形成信念的可靠过程就是输出真信念比输出假信念高的过程。比值究竟必须达到多高,这个信念形成的过程才是可靠的?也许是75%,也许是90%,至少应该是大于50%。在对直觉与可靠性的看法上,我们赞同戈德曼的观点,并主张直觉虽然可错,但直觉可靠,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一个群体中所有成员都拥有高于0.50概率的正确性,那么,如果他们彼此独立地做判断,则他们大多数人同时正确的概率随着该群体规模的增加而很快接近1.0,这是孔多塞定理(theCondorcettheorem)的一个结论。一旦我们意识到哲学需要利用群体共同发生的直觉,这就可以大幅提高直觉方法在哲学上的证据价值。”(戈德曼,2014:5)

在直觉认知上,我们主张语境主义,主张直觉认知具有语境敏感性,受众多的语境因素影响,因此,直觉是可变的、多样的、可错的。当然,直觉的可错性并不必然导致直觉不可靠,也并不必然挑战直觉的证据地位。我们认为,在何时、在何处把哪些因素当作不追踪真理的、应该给予消除的因素,这需要由认知的目的和认知的理想等因素来决定。我们反对所有导致直觉差异性的因素都是合理的,也反对所有这些因素都是不合理的、应消除的。我们认为,作为一种证据的来源,直觉在哲学中的重要地位是应该得到承认的,直觉的语境敏感性和可错性也是应该承认的。直觉是一种合法的认知方法,在哲学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处理直觉的证据地位与直觉的多样性冲突的问题上,正确的做法是,将全面考察基于直觉的实践与有限使用直觉的方法结合在一起。一方面,直觉在哲学中的证据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另一方面,直觉的多样性难以否认,而且对哲学直觉我们所知甚少。因此,我们要花时间和精力来揭示影响直觉的因素,解释直觉的敏感性,思考该使用哪种直觉证据以及什么时候使用哲学直觉,清除那些成问题的哲学直觉,保持我们基于直觉的实践不受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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