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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由《党员干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如何定性处理》”一文引发的对纪法衔接内涵的思考 | 91

 东海瀛洲 2018-02-07


收藏吧不用谢!《我们都是纪检人》2018年1月实务文章汇编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活纪律,应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兜底条款之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个人认为,该案例存在的意见分歧实际上反映出工作实践中对纪法衔接内涵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扩展深化。通常意义上对纪法衔接的理解主要是指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纪法衔接问题专章规范实施的纪法裁量和程序对接。相关条文集中体现了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的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指导思想,但仅从文字上并不能直接区分出不同情形的纪法衔接关系。实践中,在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交叉领域问题时,要准确厘清行为性质和责任类别,前提就是必须把握好各种情形的纪法衔接关系。根据当事主体身份性质的不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交叉领域问题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是党员干部以不涉及职务身份的普通公民身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

纪法衔接处理模式分析。《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均规定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处分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我们的党是先进的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段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作为一名党员,必然要有高于普通公民的行为标准,党员干部作为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党纪的行为。

同时,参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的犯罪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可以类比理解,追究党纪责任一般也应具备行为危害性、违纪性和应受党纪处分性三个基本要素。有违反党纪的行为不一定都要受到党纪处分。在处理党员干部以普通公民身份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交叉领域问题时,违法责任可通过追究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予以体现;其中轻微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在追究违纪责任时可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红脸出汗”举措。除此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可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予以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在适用依据上,有观点认为有些违反《党纪处分条例》分则条款规定,同时构成违法的行为,可援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法条竞合的规定,在总则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和分则相应条款中适用特别规定(即分则规定)。如《党员干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如何定性处理》一文中列举的案例,有观点赞同适用分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之兜底规定。

个人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法条竞合的规定应主要理解为分则条文的竞合。因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则部分之所以删除了70余条之前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就是要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基本原则,也突出表明《条例》修订宗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明确违纪责任和违法责任的关系。在针对党员干部以普通公民身份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交叉领域问题时,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则部分的任务重点应该是对违法违纪交叉领域之外的违纪行为予以处分规定

实际操作中,如不涉及违法行为的违纪行为,直接适应分则相应条款;对违法违纪交叉领域的行为,更宜适用总则第四章有关纪法衔接的规定。

再回到《党员干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如何定性处理》一文中列举的案例,当事人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相关民事法律和刑法有关规定。其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的原因行为可能还涉及违反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还违反了我国《刑法》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违反民事法律和刑法规定的行为已经产生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适用总则第四章有关纪法衔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二是党员干部作为职务违法犯罪主体的情形。

首先,在处理党员干部以公职人员身份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交叉领域问题时,追究党纪责任的三个基本要素和纪法衔接处理模式与党员作为普通公民身份主体时的情形大体一致。违法犯罪责任可通过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予以体现;违纪责任可参照上述党员干部以不涉及职务身份的普通公民身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方式予以处理。

而在适用依据上,相较于普通公民身份,作为职务违法犯罪的特殊身份主体,在对党员进行责任追究的纪法衔接适用问题上则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作为公职人员的特定纪律规定内容较多,特别是集中体现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等方面。在针对党员干部以公职人员身份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交叉领域问题时,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总则部分第四章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有规定,分则部分条款对一些违反了《刑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职务类纪法交叉行为给予党纪处分也进行了重点强调。对这部分特定领域问题,可以适用法条竞合的规定,直接适用分则相关具体规定;对分则未作强调规定的职务类纪法交叉行为可适用总则部分第四章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有规定;其他不涉及违法行为的职务违纪行为,直接适应分则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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