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魏杰律师公众号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工作指引所指的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工作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上述规定可以作为律师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尽职调查时的指引和参考。对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尽职调查,不但包括上述工作指引的要求,还应该就应收账款的特点,针对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 一、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1.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2)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4)最近两年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 2.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 (2)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 3.对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托管人资信水平; (2)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4.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充分反映其资信水平及偿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3)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 5.对于重要债务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 (1)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20%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 (2)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 6.对与基础资产的形成、管理或者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资信水平;参与人的相关业务资质、过往经验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化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 二、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 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1.对基础资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基础资产的完整性等。 2.对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效果;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等。 3.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类别特性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础资产质量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和分析。 4.根据应收账款的特点,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还应包括: (1)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合性:是否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交易对价是否公允,且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应收账款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是否已经支付转让对价,转让对价是否公允。 (2)应收账款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是否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 (3)应收账款涉及的交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债权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是否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是否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4)应收账款是否可特定化,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合同履行条款是否明确。 (5)应收账款是否可转让,转让时是否合法、有效,转让对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附属担保权益,是否可或一并转让。 (6)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及附属担保权益义务人(如有),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7)对入池的应收账款分散度进行核查,该入池的应收账款中是否包括10 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 50%。应收账款是否是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专项计划是否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
(8)应收账款的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入池应收账款总金额、笔数、单笔金额分布、贸易类型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账龄及剩余账期分布、结算支付方式分布、影子评级分布及加权结果(如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数量及集中度、重要债务人情况、关联交易笔数与金额及其占比、关联交易方情况等。 (9)应收账款的涉诉情况调查。 三、对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尽调,是否涉及绿色金融、创新创业、住房租赁等政策支持鼓励领域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