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二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问题。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铁骑轮滑俱乐部是铁骑体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铁骑体育公司承担。而途牛天下公司起诉铁骑轮滑俱乐部时,由于该俱乐部已经注销,而不得不撤诉,继而起诉铁骑体育公司,无谓的拖延了诉讼周期。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应主动查明合同的相对方是公司还分公司,把合同的主体资格弄明白,解决告谁的问题。另,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则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系当事人双方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法律文书的接收方式,当然也包括法院的传票、判决、裁定书等,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有太多的公司故意不接收法律文书,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而不得不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使原本很简单的诉讼案子长时间拖延,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无疑使原告的权益没能及时维护。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明确约定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后的及时通知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拒收则视为成功送达,将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个人简介 常明国,17年的军旅生涯,诚实、干练,坚定的法律信仰者和爱好者,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7年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现就职于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任法务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务研究,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电话:18311293898,欢迎您参与交流。 关注国明法务,每天分享一个法律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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