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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宇谈律师权利:律师也可能是弱势群体

 江中鸟6933 2018-02-13
律师肖宇公众号第二篇原创

2006年,《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应《中国律师》时任总编刘桂明教授之邀,肖宇律师写了下面的文章……本文原名《设定律师的权利,就是设定公民的权利》,已载于《中国律师》2006年第5期,第15页。


我国律师法不是弱势群体法,如消法侧重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权利的规定,基本上专属于消费者;对义务的规定,基本上是针对强势群体和有关管理机关的。



我国律师法不是行业执业法 ,实质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属性。其行政管理本位色彩十分浓厚,而律师权利本位色彩相当淡薄。即,我国律师法不是律师的法律,更不是律师权利的法律,而是管理律师的法律广义的律师法,不仅仅是律师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律师权利义务(更多的是义务),甚至专门入罪律师的法条,如《刑法》第 306条,就是律师入罪的紧箍咒。


综观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有关限制律师权利,律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却占了多数,与其说是律师法,不如说是“律师管制法”。


律师的权利,实质上是公民的权利。因为律师运用权利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律师本身就不是律师了,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而已;只有当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是真正的律师角色。而此时律师的权利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没有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至于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是不能独立于委托人的授权而独立存在的。实质上是法律允许公民聘请比自己更熟悉法律知识、更熟用法律技能的另外的公民帮助自己维权,无论是人身权利,还是经济权利。这从律师法规定,只有我国公民才能成为我国律师,只有我国律师才能在我国以律师名义执业可知。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甚至是一个有关国家主权的问题。


律师维护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质上仍然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不同的是,人民是政治术语,公民是法律术语,只有极少数公民不是人民,绝大多数公民都是人民;法人、其他组织,要么是公民利益的集合体,要么是管理、体现公民利益的集合体。所以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就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官者,立法者,都是公民,也要有公民权利保障。否则,一旦涉嫌违法犯罪,其合法权利无法保障。对律师权利过于限制,甚至剥夺,实质上就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故此,设定律师的权利,就是设定公民的权利,就是设定立法者自己的权利。



毫不夸张地说,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所以,不能把律师法仅仅看作是律师权利和管理律师的法律,更应当看作是公民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果真如此定位律师法,是律师之幸,公民之大幸 ,国家之大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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