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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39个常用较难的会计科目处理方法(下)

 xzmm1974 2018-02-13



看点21

代垫运费的税务及账务处理问题


借: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

看点22

来料加工企业的账务处理问题


投资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核算金额,不编制会计分录。在对来料进行加工过程中,只对构成加工产品实体的其它材料的成本及人工费等进行金额上的核算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一)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

(二)领取“来料”及其它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它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

(三)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四)出口销售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看点23

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的税务及财务处理问题


某公司问购进一批商品,总价(含税)3万元,已付款,(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途中被盗。请问:

1.进项税发票可否去税局抵扣?

2.商品无入库存,会计分录该如何写?

3.商品的货价(假设进项税可抵扣)属非正常损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税前利润冲减?

答:一、你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被盗,属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购进货物途中被盗,则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付款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按规定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看点24

未认证的当月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科目

借: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看点25

少收货款可不可以自行调帐


答:根据文件规定,企业销售货物,事后因价格调整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折让证明单,供货企业才能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如购买方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折让证明单,供货方自行调帐,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

看点26

多提多摊的折旧额该怎么办


例:甲公司2000年12月31日购入的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84000元,原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4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技术因素及更新办公设施的原因,以不能继续按原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于2006年1月1日将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改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

解:(1)甲公司的管理用设备已记提折旧4年(01、02、03、04年),累计折旧40000元〔4×(84000-4000)/8〕固定资产净值44000元。

(2)2006年1月1日起,改按新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

(44000-2000)/(6-4)=21000(元)

每月折旧:21000/12=1750元

2006年1月1日,该公司每月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750

    贷:累计折旧  1750

看点27

用于美化环境的绿化支出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为美化生产和办公环境而种植花卉与草皮,这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有关花卉与草皮的购买、种植和维护(包括以后每月浇肥的化肥、农药)费用应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借:管理费用-XXX

    贷:现金

看点28

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

借“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它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看点29

折旧期满后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问:如果折旧期已满,固定资产账面仍有余额,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答:固定资产折旧期已满,其账面余额应当是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看点30

购买汽车哪些税费可以列入固定资产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除了车子本身价款外,车辆购置税、车险、车船使用税、车子装潢等费用是否能一并列入“固定资产-汽车”中?

答: “固定资产-汽车”原始价值应包括购车价款、车辆购置税、车险、车子装潢等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车船使用税应列入“税金及附加”的科目核算。

看点31

年审时补交的税金应账务如何处理


年审时,企业应将当年发生的应交未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税

   货:应交税金--未交××税

补税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税

   货:银行存款

看点32

医疗费可否列入制造费用


问:我单位员工受伤,单位负担部分医疗费,该费用可否列入制造费用一次摊销?

答:医疗费应该从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不得计入费用。

看点33

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在开办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也应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限额列支规定,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

看点34

招待费如何扣除


我公司今年1月,收入为73000,发生的招待费是95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3000*5‰=365.00元

950*60%=570.00元

你企业只能税前列支365.00元。

超过部分要进行调增:950-365=585元

看点35

个人名义的固定资产可否直接入帐


以个人名义的固定资产投资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转籍后才能做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前发生的没有正规发票的费用及白条子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看点36

事业单位的收据能不能入账


问:事业单位的收据能不能入账呢?

答:凡取得具有财政局监制的收据可以入账处理,其它非财政局监制收据均不可以入账。

看点37

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评估入账


问:我公司最近购买了一批旧机器,但部分没有发票,无法按正常的方法入账,对这部分是否可以评估入账?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若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发票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以按照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看点38

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看点39

免征的税款是否每月都要做账务处理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

1.价税分离记账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价税合计记账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结论:

 1.对于增值税税款的直接减免,应适用6号文件。

 例: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运费收入(含税)288.6万元,当月成本费用支出18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0万元),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10人,经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定额扣减增值税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88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6000

    支出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

    减免增值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40000

   

2.对于确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应适用10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即价税合计记账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将本环节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例:某县新华书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图书5000册,款项从银行支付,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税款1.3万元。本月销售图书6000册,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共计1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图书时:

    借:库存商品           1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销售图书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确认不征税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256.64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4256.64

    注:150000÷1.13×13%-13000=4256.64(元)

   

 3.对于不确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适用价税分离记账法。其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例:某设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2013年8月10日取得设计收入8000元, 26日取得设计收入12000元,均含税。本月无其他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8月10日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766.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3.01

    8月26日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9.51

    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5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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